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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鄂建文〔20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鄂建设规〔2020〕1号规定,决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厅头〔2023〕2183号 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房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恩施州住建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 ( 建保〔2013〕1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以下简称“两房”并轨)。为做好我省“两房”并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做好规划和计划调整。根据通知要求,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各地要对2013年底以前所有建成和在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进行摸底清查,区分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已建成尚未分配入住、在建项目等三类情况,分别建档,为实施并轨做好准备。同时,进一步做好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调查工作,着手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并轨运行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与原规划、计划的有效衔接。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市场租金水平、建设与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完善租金定价机制,按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动态调整租金标准,对不同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有条件的地方可研究探索“市场租金、租补分离、分类补贴”。其分类类别原则上可按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等进行。

三、严格执行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土地供应、资金筹措、税收优惠、政策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维持不变。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地方政府要继续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保持不变,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

四、修订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 号)以及地方相关规定,加快修订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以及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优先和轮候规则、退出和使用管理等,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要优先解决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各地原与保障对象签订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应继续执行。

五、加强并轨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耐心做好“两房”并轨运行后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结合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力度,如积极探索共有产权保障、完善购置型保障房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推动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运营等。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和运营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理顺体制机制,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月15日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