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财政〔2009〕38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嘉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级学(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普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嘉兴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嘉兴市(市级)科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加强科普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普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支持公益、择优扶持、适当倾斜、项目资助”的要求,补助科普活动场所、科普设施的维修改造、科普设备购置及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等。
第四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原则
(一)严守法规,突出重点。科普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集中用于科普设施建设和开展科普工作,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确定科普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科普专项资金预算,杜绝随意性,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四)提高绩效,接受监督。要努力提高科普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的立项和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普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经过充分认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六条 科普专项资金预算立项程序
(一)市科协及所属单位的项目,由单位按照部门预算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对各项支出的测算依据、事由、标准、用途等进行详细说明,经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单位申报项目
1、项目申请单位根据科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编制《嘉兴市科普项目申请表》(见附表)进行申报,经所在区科协初审后报市科协,市级单位报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市科协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立项的评估认证和审核及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3、市科协汇总项目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编制年度科普经费总预算。
4、市财政局根据市级财力可能,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普项目经费总预算。
5、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联合行文下达经费预算文件。
第七条 科普专项资金确有必要调整时,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审批。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科普专项资金纳入市科协的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条 科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
(一)科普设施支出:开展科普活动必备的一些硬件设施,科普教育基地、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标准画廊等设施建设补助和维修改造项目的补助。
(二)科普工作支出:包括各类大型科普活动、科普培训、会议、外出考察等经费以及对基层科协及其工作人员的补助等。
(三)表彰支出:用于对科普工作有一定贡献的基层科协、学(协)会以及科技工作者、科协工作人员的表彰奖励等。
(四)科普示范创建支出:包括硬件建设以及检查验收经费等。
(五)其他支出: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津补贴及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
(三)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支出。
(四)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十一条 科普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的项目,由预算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月度用款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二)其它科普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科普项目计划补助文件,填报《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送市科协,经市科协审核后集中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财政资金拨款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科协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对项目的一切资金开支,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科普项目经费的追踪问效制度。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取消或收回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一) 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