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3〕1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湖州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确保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坚持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为三县两区政府和湖州开发区管委会、太湖度假区管委会,综合考核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
县区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市政府部署的其他工作及管理创新共五部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六条 消防工作考核工作程序:
(一)明确任务。每年4月初,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本办法明确并下达给县区消防工作目标任务。
(二)督导抽查。每年年中组织一次消防工作抽查。
(三)日常考核。对阶段性工作进行日常考核,考核成绩直接计入年终考核成绩。
(四)年度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县区政府逐项进行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3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五)年终考核。次年初,消防工作考核与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一并组织进行。考核工作操作细则由考核工作组研究制定。考核工作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操作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六)审定。考核结果经考核工作组审议后,由市公安局上报市政府审定。
(七)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公安局向各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市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考核得分按比例计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总分。考核结果作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相关数据的年度统计时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起施行。已签订责任书的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与本办法规定的消防工作考核一并进行,不再另行组织。
附件: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附件
政府消防工作考核计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
评分标准
火灾预防(27分)
消防安全
源头管控
4分
严格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1分)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2分)
工商、质检、公安、消防等部门严格落实消防产品监管职责。(1分)
火灾隐患
排查整治
8分
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2分)
制订区域性、行业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督促落实整改措施。(2分)
各级政府按时限决定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事宜,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完善,及时查处受理的火灾隐患。(1分)
火灾高危
单位监管
3分
按照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定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1分)
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鼓励、引导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2分)
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
管理
3分
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2分)
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中有关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传
教育培训
9分
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规划,制定年度计划。(1分)
组织开展消防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分)
新闻媒体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1分)
中小学、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应急疏散演练。(1分)
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义务教育内容,建立消防科普基地。(2分)
开展各行业、各领域的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2分)
消防安全基础
(27分)
消防法律
法规体系
2分
针对本地消防安全突出问题,依法制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2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3分
按规划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任务。(3分)
公共消防
设施
5分
县区政府和建制镇科学编制并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符合国家标准,定期维护保养,能够正常使用。(3分)
多种形式
消防队伍
8分
严格落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通知》(湖消安委〔2011〕9号)有关规定。(1分)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3分)
消防文员、合同制队伍建设适应本地消防工作需要。(3分)
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项保障。(1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3分
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到位。(2分)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1分)
灭火应急
救援
6分
按要求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1分)
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健全,预案完善,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充足。(2分)
消防装备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1分)
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达标。(2分)
消防安全责任
(40分)
政府领导
责任
14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2分)
各级政府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健全,明确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2分)
各级政府定期督导检查消防工作,年底实施消防工作考核,每年向上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消防工作情况。(2分)
将消防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等,严格督查考评。(1分)
各级政府制定出台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2分)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3分)
建立并落实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奖励制度。(1分)
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星级宾馆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1分)
部门监管
责任
12分
各部门、各单位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车站、码头、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施工工地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2分)
公安机关每半年向本级政府报告消防安全形势,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3分)
单位主体
责任
5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达标。(1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3分)
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多产权多业主建筑以及联合主体、共同主体等模糊主体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1分)
经费保障
5分
各级政府将消防业务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5分)
责任追究
4分
建立并严格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4分)
其他工作
(6分)
6分
完成市政府部署的专项行动和其他消防安全工作任务。(6分)
管理创新
开展社会消防管理创新工作,在全国召开的现场会上予以推广的,每项加5分;在全省召开的现场会上予以推广的,每项加3分;在全市召开的现场会上予以推广的,每项加1分;在市政府、省政府或者公安部会议上发言的,每次加2分,作书面交流的,每次加1分。
备注
1.每发生一起较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10分。
2.发生重大以上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