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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园林景观路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区园林景观路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建园〔2008〕2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湖区、秀洲区规划与建设局,经济开发区建设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市区园林景观道路建设管理,提高市区道路园林绿化整体质量水平,我局研究并制订了《嘉兴市市区园林景观路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规划与建设局

二00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嘉兴市市区园林景观路建设管理规定

为提高市区道路园林绿化整体质量水平,科学引导城市环境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环境,推进生态及道路景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根据《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技术规定(试行)》(建城发[2002]221号),结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嘉兴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的执行,规范市区园林景观路沿线景观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园林景观路是指位于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规划(现状)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的城市道路。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区已命名的园林景观路。
1.规划与建设
1.1 园林景观路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范要求,绿化设计方案按事权职责,须经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建设。道路绿化按《嘉兴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要求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1.2 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景观路两侧建设项目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严格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1.3规划时绿化树木与地下市政设施和地下管线的距离按《嘉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嘉兴市城市道路绿化建设标准》和各个行业的管线技术规范执行。通过留出合理的用地或采用管道共沟的方式设置地下管道,保证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市政设施的安全。
1.4沿线所有的围墙应透空透绿,与城市道路景观融为一体。
2.景观与绿化
2.1 园林景观路的绿化景观特色与街景规划建设相结合,配置适应道路环境条件、生长稳定、观赏价值高和有地方特色的植物,保持绿带连续性和完整性。
2.2 中央绿带及分车带要求在满足交通视线的前提下,以种植树干挺拔、形态优美的林荫树为主,以形成林荫景观大道。对现有景观道路宜增设林荫树,并将其枝下高度控制在3.5m以上。人行道要求预留1.5米×1.5米行道树种植穴,树穴内种植地被植物或选择透气性好的铺装材料。在有条件的地段,要求设置行道树绿化带。
2.3路侧绿带应建设成开放式绿地,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地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化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的规定。
2.4道路两侧绿带内乔木与灌木的比例应为1∶3-6;落叶乔木与常绿乔木的比例宜为1∶1-2;草坪面积(乔灌木投影范围除外)不高于绿地总面积的30%,应多采用地被植物。
2.5植物配置要体现植物生长的特性,合理搭配乔、灌、草、地被,做到疏密有致,形成丰富的植物群落和林冠线;少用色块,多用花灌木和有花的地被植物,适当点缀置石。
3.实施与管理
3.1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道路绿化设计方案施工图进行施工,开工前,需办理道路绿化施工许可;建设中,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后,应进行竣工备案。
3.2 道路两侧开发地块,按规划退让两侧绿带的设计符合道路的整体景观设计,绿带内不得设置停车场或作为交通要道使用,其地下空间不得纳入地块开发用地。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园林景观路如有改造的,参照执行。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