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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9日

温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委〔2009〕8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村居(社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多发,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评先、评优及干部提拔使用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因安全生产问题受到行政问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具体内容

  (一)县(市、区)政府,市级功能区及各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本系统当年发生1次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度累计超过市政府(省级主管部门)下达控制指标2次以上(含本数,下同)的;

      3.对列入省、市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督办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4.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县(市、区)政府(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本系统当年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村居(社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本辖区当年累计死亡人数2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与当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2.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1次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2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6人以上的;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达到1人以上或重伤累计达到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当年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万车死亡率超过30的。

      3.对列入政府挂牌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整改的。

      4.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5.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对被“一票否决”的对象,作以下处理:

  1.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年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责任人取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资格。

  2.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3.因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一票否决”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及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提拔。

  4.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按规定扣减5%—15%的效益年薪。

  三、执行程序

  市级及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先进、荣誉称号评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确认及干部提拔(晋升晋级)等事项,由市安委办负责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审查,并由市安委会负责作出“一票否决”决定。其余由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委会负责作出决定。

  (一)市安委办及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安委办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票否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并在向本级安委会提出否决建议前,充分听取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二)各级安委办在调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否决建议,并将拟否决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一并提交本级安委会;各级安委会收到否决建议后,应在15天以内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

  (三)各级安委办将本级安委会的否决决定,分别送达被否决单位、被否决人和本级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其在原任职期间有应当给予“一票否决”情况的,对其实行跟踪追究,对已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由原组织表彰奖励活动的单位予以取消。

  四、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不按规定执行“一票否决制”的,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实绩作为干部提拔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严格审核把关,对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坚决予以处理。

  (三)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切实把好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等方面的前置审查关口,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应及时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四)把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作为政务公开的一项内容,市安委会要在政府网站上及时通报“一票否决制”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五)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