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办发〔2003〕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日
关于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的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浙江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以及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市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推进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以下简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
二、工作目标
对供养对象实行应保尽保。2003年,着重搞好福利院、敬老院改造的规划设计,试点县(市)集中供养比例不低于60%;比例已经达到或超过的,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2004年,基本完成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集中供养比例达到85%以上。2005年,全市全面实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从而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三、供养原则
(一)尊重意愿,集中为主。在尊重供养对象意愿的前提下,推行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以集中供养为主的供养方式。
(二)分级负责,合理负担。集中供养所需资金实行县(市、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区)]、乡(镇、街道)二级政府主导,所在村组依法负担,社会资助,个人资产专用的办法筹措。
(三)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敬老院布局要因地制宜,相对集中。敬老院投入以政府为主,管理以乡(镇、街道)为主,跨乡(镇、街道)集中供养的实行属地管理。
(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重点是对原有设施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以及旧房置换等。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整体规划,明年基本到位,2005年全面完成。
四、有关政策
(一)敬老院的建设,允许在集镇规划区内选址,所需用地由行政划拨。敬老院建设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并简化审批手续;水、电、广播、通讯等的安装费用予以减免。以服务农村老人为主的经营性项目,可享受公益性项目的优惠政策。
(二)敬老院建设投资以政府为主。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敬老院建设的扶持力度,按明年基本实现、2005年全面完成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加强资源整合,盘活存量,各地乡(镇)撤并、教育布局调整、乡(镇)机构改革后的闲置房和设施优先供敬老院使用。
(三)鼓励社会投资建设敬老院。各地要积极探索“公办民用”、“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办院方式,吸引民间资金投入,推动公益事业投资多元化。民间资金投资兴办的敬老院与政府主导建设的敬老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出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赞助敬老院建设和供养对象集中供养。
(四)对供养对象的个人财产和承包责任田地,分类登记造册,在供养协议中明确责、权和归属。入院集中供养的供养对象,个人财产由福利院、敬老院采取资产变现或实行转租、转包处理,所得收益实行“集中管理、个人记账、定向开支、专款专用”的办法代理管理;承包责任田地由村委会安排调整。
(五)将供养对象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五保供养对象的供养标准达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以上。
(六)将供养对象纳入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县(市、区)政府负责。
(七)福利院、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配备要与机构改革相结合,可从现有县(市、区)、乡(镇、街道)干部中选派责任心强、敬业精神好的干部到福利院、敬老院工作,同时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部分工作人员。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状况,以县(市、区)现有福利院、敬老院为基础,调整布局,整合资源,完善功能,规范管理。在布局上,可一乡(镇)一院,也可几个乡(镇)一院。在建设上,以改(扩)建、置换为主,新建为辅。新建敬老院选址,尽可能选择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地段。每个敬老院的供养规模,一般在100人左右,原则上不少于50人、不超过200人。敬老院的建筑面积,新建的人均不少于25平方米,改建的人均一般不少于20平方米。在功能设施上,一次规划,逐步完善到位。
(二)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落实福利事业的扶持优惠政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兴办,多形式供养,加快推进福利事业社会化、产业化。各地供养对象按户口所在地入住当地县(市、区)或乡(镇、街道)的福利机构。嘉兴市区城市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在对市救助管理站、老年公寓、福利院进行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建造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市福利院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大到500个床位,以解决市区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问题。
(三)分级分担,健全保障机制。合理确定集中供养出资比例,明确责任主体,健全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集中供养政策落实到位。县(市、区)、乡(镇、街道)承担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救助经费,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村、组负担五保对象吃、穿、医、葬的部分费用。乡(镇、街道)、村筹集资金有困难的,由县(市、区)政府研究解决。
(四)尊重供养对象意愿,入院自愿,出院自由。2003年,海宁市、桐乡市分别作为市供养对象集中供养试点单位,其他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实施方案,并完成两个以上乡(镇、街道)的集中供养试点。对愿意集中供养的供养对象,按个人申请、身体检查、乡(镇、街道)批准,与福利院、敬老院签订协议的程序办理入院手续,实行集中供养。在强调集中供养的原则下,对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而不宜集中供养的供养对象,全额补助低保金,并确保粮食、衣物等各项基本生活供应;对不愿集中供养的,由乡(镇、街道)、村和供养对象三方共同签订协议,实行分散供养,并应经常上门看望、走访、慰问。对有亲友自愿认(领)养的,在征得供养对象同意后,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认(领)养人和供养对象四方签订协议,分别不同情况实行终身供养或寄养。
(五)完善管理体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的组织网络和管理机构,形成“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尽责、社会参与、乡(镇、街道)实施、单位承办”的供养管理体制,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民政部门是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城市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建设的规划、协调,以及管理制度、服务网络的建设和供养对象供养标准的确定等业务指导工作。乡(镇、街道)要把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具体负责敬老院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日常管理;负责供养对象的审核批准,协调督促分散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供养对象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村(居)委会负责供养对象的申报,依法承担必需供养资金的筹措,分散供养对象的管理和服务。
(六)加强领导,严格考核。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供养对象集中供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按照目标进度、规划要求,落实工作任务。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和创造各具特色的做法,并及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普及,确保全面完成集中供养工作的各项任务。要建立年度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将对集中供养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集中供养专项考核制度,并作为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对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保障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