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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规章目录》的通知

津地税法〔2011〕1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以我局名义制发的下列文件一并废止: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8〕52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9〕52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1999〕68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财企一〔2000〕21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企一〔2000〕35号);
6.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一〔2000〕3号);
7.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地税所〔2005〕11号)。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联系。

附件:23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天津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