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浙价费〔2017〕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减轻群众丧葬负担,促进殡葬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省殡仪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服务收费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中的遗体接运费、火化费仍按现行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其他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殡仪基本服务收费
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普通存放、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骨灰寄存、普通化妆、遗体理发、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花圈花篮租赁服务收费。其中普通存放、骨灰寄存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捡灰炉火化、普通化妆、遗体理发遗体消毒、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花圈花篮租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等因素从严制定,并适时调整。捡灰炉火化费的收取应扣除相应财政补助部分。
三、殡仪延伸服务收费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仪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项目,具体项目由各设区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确定延伸服务项目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丧葬改革的规定,以及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
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与丧户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实施各项惠民殡葬政策
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属性,全面实施各项惠民殡葬政策。全面实行基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服务免费。进一步扩大基本服务受益范围,本省户籍人员、在浙就读的全日制非本省户籍学生、驻浙部队现役军人、与我省企业签订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死亡并在省内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免收基本服务费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减免群众丧葬费用力度,扩大惠民服务项目范围。
五、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殡仪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公示体系,规范殡仪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大对殡仪服务乱收费的治理和查处力度。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物价局、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7〕20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