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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诊查费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诊查费问题的批复
浙价医〔2011〕5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医保发〔2022〕51号)规定,继续有效。
舟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诊查费问题的请示》(舟价〔2011〕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浙价费〔2005〕140号)文件规定:诊查费是指医护人员提供(技术劳务)的诊疗费用。医疗机构对门诊就诊的一般患者,可按规定收取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

二、对个别因病情需要,作进一步留院观察治疗的患者,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建立患者留观病历,记录病情和治疗经过,符合留观条件的,可按规定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