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4〕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政发〔2022〕2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关于《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湖州市区殡仪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仪车辆的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卫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殡葬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区殡仪车辆从事遗体接运活动实行集中管理制度。市殡葬管理所受市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殡仪车辆遗体接运活动的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殡仪车辆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殡仪车辆接运遗体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殡葬管理所应当对殡仪车辆接运遗体活动制定服务规范、核定服务区域;对驾驶员履行服务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市殡葬管理所受委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殡仪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报废殡仪车辆和改装卡车、面包车、农用车等作为殡仪车辆接运遗体。
第五条 殡仪车辆两侧应统一喷印“湖州市殡仪专用车”字样,车头应统一放置由市殡葬管理所监制的“湖州市殡仪专用车”标志牌。
殡仪专用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缴纳国家规费;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
第六条 殡仪专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每次接运遗体后应及时消毒,防止污染环境、避免疾病传播。
第七条 殡仪专用车辆必须在市殡葬管理所核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事遗体接运,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接运遗体。
第八条 殡仪专用车辆在遗体接运途中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禁止撒纸钱、放鞭炮、呜哀乐,并应尽量避开闹市区。
第九条 殡仪专用车辆驾驶员应持证上岗,仪表整洁、仪态端庄,并将有关办事程序、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在车内予以公示。
第十条 殡仪专用车辆从事遗体接运,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由市殡仪馆负责统一代收、按月结清。驾驶员将遗体运到市殡仪馆后,填写遗体接运费清单交殡仪馆营业大厅,由丧户结算火化费用时一并交付。
殡仪专用车驾驶员不得向丧户直接收取遗体接运费。
第十一条 殡仪专用车驾驶员在遗体接运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做好国家殡改政策宣传,做到热情服务、有问必答、有求必应,协助和引导丧户办理好遗体火化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殡仪专用车驾驶员不得借接运遗体为名向丧户私自出租冰棺,销售骨灰盒、纸棺等丧葬用品。
严禁销售棺材、安乐缸等土葬用品。
第十三条 市殡葬管理所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殡仪专用车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