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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建规〔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3〕226号规定,继续有效。文件中已明确有效期的,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10月22日);其余文件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10月22日)。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辖市区建设局、公安(分)局、规划(分)局、城管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街区功能,提升整体空间品质,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安、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和房管等部门制定了《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公安局

常州市规划局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保障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以下简称退红线区域)是指城市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或围墙)之间的公共区域,是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绿化、场地以及道路出入口等配套设施。

第三条 退红线区域与城市道路实行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规划管理;城市道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场地管养;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公共绿地管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退红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及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应管理工作。

退红线区域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接收管理。

第五条 承揽退红线区域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新建退红线区域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临街地块的用地类别、建设内容,将建筑界面与城市道路共同围合的退红线区域统一规划,统筹道路红线内外空间营造。在规划条件中,对退红线区域的功能布局进行引导,并与城市道路及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临街地块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规划条件要求,明确地块内退红线区域机动车停车泊位、相关出入口设置、景观绿化等建设要求,并随项目同步审批、同步实施、同步验收。

退红线区域方案设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功能融合、便捷高效的原则,与周边建筑、道路设施、城市环境相协调。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退红线区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其他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征求规划、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第九条 临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将退红线区域分别移交相应部门和单位管理。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督促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和绿化保活工作。

临街建筑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退红线区域的移交工作一并纳入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第三章 退红线区域的提升改造

第十条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所管辖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测评估。评估结果达不到正常使用要求的,应当结合旧城改造或城市更新要求,提出改造计划,征求所在地政府意见后,列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已建的退红线区域提升改造前,应当组织编制改造设计方案,并征求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和房管等行政部门的意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求有关单位和业主意见。

改造方案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应当兼顾实用性和城市景观的要求。退红线区域原则上不新增停车泊位,确需设置停车泊位的,应当按规范要求加固路基,并按有关规定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相应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退红线区域提升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退红线区域分别移交相应部门管理。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并督促原施工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和绿化保活工作。

第四章 养护维修

第十三条 退红线区域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长效管理资金的,由建设、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编制年度养护维修计划,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退红线区域养护维修和管理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退红线区域的日常巡查,及时组织养护维修,保障设施完好。附设于退红线区域的地下管线的检查井和井盖、雨箅,应当符合相应规范和功能要求。井盖、雨箅有缺损、移位、下沉等现象的,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退红线区域的用途。违反《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1  来源:市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公安、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和房管等部门制定了《常州市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管理实施办法》,现就相关政策措施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8年1月,我市出台了《常州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首次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范畴,并明确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为深入贯彻落实《道路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相关管理职责,并规范各主体的建设行为,保障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提升整体空间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配套出台了本实施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道路红线与临街建筑边界(或围墙)之间存在管理交叉及物理界限不明确的问题,该区域易形成城市管理的真空地带和盲区。为避免出现“没人管”或“多头管”的情况,影响城市道路环境及公共空间品质,《办法》第一章明确了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范围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并阐述了与城市道路一体化规划建设管理的原则,从道路红线内管理延伸到道路两侧的公共空间管理。

(二)完善了操作流程和管控机制。

退红线区域的实施模式,按照新建和提升改造两种类型,规定了各自的操作流程。

1.针对“新建”项目采取全过程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临街新建地块的开发单位即为退红线区域的建设主体,其应根据规划条件中,针对该区域功能布局的引导要求,与地块建设方案及施工图同步设计,同步审批;与临街建筑工程同步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并实行同步验收、同步备案。

因临街地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阶段包含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环节,为进一步强化设计管控,落实规划条件要求,同时避免新增审批流程,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第七条规定,临街地块施工图审查阶段,实行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一家牵头、并联审查”流程:建设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退红线区域的相关设计内容,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窗受理,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退红线区域新建内容的建议反馈。

为切实保障临街退红线区域的建设品质,减少后期管养投入,第九条规定,针对临街地块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退红线区域的移交工作将一并纳入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2.针对“提升改造”,第三章规定临街地块退红线区域改造提升项目的具体流程:巡查评估——申请立项——方案评审——意见征求——提升改造——验收移交。

针对已建成道路两侧退红线区域,第十条规定,建立巡查和检测评估制度,确需改造提升的,列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

改造提升方案确定过程中,借鉴上海、深圳等城市在城市更新及社区治理中做法,发挥属地街道的协调作用,让基层更多参与到涉及民生邻里的项目实施过程,问题导向补齐短板。第十一条规定,改造提升方案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由所在地街道(镇人民政府)负责征求拟改造区域有关单位及业主的意见。为高标准实施退红线区域空间的打造,强化城市形态、整体风格等方案的设计管控,本条对改造提升提出了原则要求,规定了设计方案中需要明确的内容。

(三)明确了养护职责和管理要求。

对已建成的退红线区域,纳入城市道路管理范畴,实施常态化管理。积极创新城市建设管理方式,协同推进公共空间共治共管,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规定了退红线区域养护维修和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资金来源。

(四)加强监管检查和追责处罚。

为强化对退红线区域的实施效果和使用功能的维护,第四章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大执法力度,严肃监督追责。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