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价费〔2018〕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重点建设高校:
为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
)和《关于公布第一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34号)、《关于公布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名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3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政策,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规定的浙江大学学费标准执行,中国美术学院可相应提高基准标准。
省重点建设高校原“学校可以在省定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下浮;也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专业,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上浮幅度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收费政策保持不变。
对就读省内本科院校农学类专业和高职(高专)农业种养技术专业的本省户籍学生,继续实行免学费政策。
二、各省重点建设高校要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收费票据,资金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调整后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标准自2018年秋季招收的新生开始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省政府已经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今后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参照本通知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18年3月17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8-14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高校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2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要求,现将《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加快发展我省高等教育,提升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建设的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高等教育需求,省政府决定实施重点高校建设计划,印发了《若干意见》。《若干意见》中规定“探索新型高校运行保障机制。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扩大高校财务和收费自主权,省重点建设高校可在一定范围内上浮部分学科及专业的收费标准。”为此,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关于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政策的通知》(浙价费〔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支持政策内容和范围。省重点建设高校学费政策,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浙价费〔2014〕240号)规定的浙江大学学费标准执行,中国美术学院可相应调整基准标准。
二是明确政策执行时间和对象。省重点建设高校收费支持政策,从2018年秋季招收的新生起执行,“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是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要求相关高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政府已经公布的第一批、第二批省重点建设高校,今后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高校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