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园区)紫金山英才计划职能部门,各区(园区)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人才〔2021〕1号)、《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实施细则》(宁人才办〔2021〕3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中共南京市委组织部
2021年11月4日
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人才〔2021〕1号)、《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实施细则》(宁人才办〔2021〕3号)和《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规定,制定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下列人才政策兑现的经费:
(一)高峰计划项目;
(二)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
(三)先锋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
(四)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项目;
(五)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
(六)市委组织部其他人才政策兑现资金。
紫金山英才计划中涉及的其他部门管理的市级专项资金,其政策兑现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绩效引领、目标管理、规范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按职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及管理;
(二)专项资金拨付;
(三)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四)专项资金财政监督。
第六条 市委组织部主要职责
(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管理;
(二)专项资金项目的受理审核;
(三)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进度评估及年度监测;
(四)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五)专项资金预决算、绩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第七条 各区(园区)职责分工
(一)各区(园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制定各区(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加强对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管理工作指导;
3﹒及时足额拨付市级下达及区级承担的专项资金。
(二)各区(园区)组织部门主要职责
1﹒组织人才申报相关项目,与入选人才(企业)签订资助协议;
2﹒监督检查资助协议履行,落实财政资金托管账户设立及资金使用管理责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
3﹒配合项目实施进度评估及年度监测。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八条 公告发布
市委组织部根据我市人才发展需要,在南京党建网发布项目申报公告,公开申报条件和政策标准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报人按项目申报公告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委组织部通过条件审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方式,提出入围人才及项目建议名单。
对当年科技贡献奖励个人奖励超过20万元的,由申请人确认就职时间,是否属于科技人才、海外人才,工资薪金所得(不含股权、期权)以及已获奖励累计金额等情况,市委组织部和各区(园区)负责内容审核,市财政局抽样复核。
第十一条 名单审定
人才及项目建议名单报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正式入选通知并反馈至各区(园区)及相关部门。
第四章 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分担
(一)高峰计划项目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经费、创新型企业家项目市级政策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三)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经费中,拔尖人才和市级单位优秀人才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区(园区)单位优秀人才经费由区(园区)财政承担;
(四)高层次人才科技贡献奖励经费由市、区财政按1:3比例承担;
(五)江北新区维持原政策,增量全额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账户管理
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由项目企业按要求设立财政扶持资金专用托管账户,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第十四条 协议签订
区(园区)职能部门应在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拨付前与入选人才企业签订资助协议,资助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项目实施计划及资助资金使用计划;财政资助资金托管账户设立情况;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监管责任及违约责任;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承诺书等。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委组织部入选通知、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相关文件后,核实人才和企业数量以及政策兑现资金金额,于10个工作日内发文,同时将专项资金下达至人才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园区)财政部门,区(园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于1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人才或人才企业。
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市级财政负担经费,由市财政局下达至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拨付至相关人才及项目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创办企业)在实施期限内与产品批量生产销售及企业运营发展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其中,项目管理经费(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人员支出经费(如劳务费)须在资助资金总额40%以内安排使用。
对于资金支出主要为人员工资的软件、信息服务等轻资产类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区(园区)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资助资金总额70%以内安排人员支出经费。
(二)对于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事项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三)高峰计划项目、先锋计划市级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助资金应在收到每笔拨付资金后两年内使用完毕。对于因企业发展中出现特殊情况的,报经所在区(园区)职能部门同意,最长可延期一年使用。
第十七条 资金停止拨付及资金收回
(一)在项目资助期内,存在下列情形的,剩余资金停止拨付。
1﹒人才所在企业被依法认定处于失信状态,进入破产清算、解散程序或注销的;
2﹒企业经营或人才个人状况发生重大变动导致扶持项目中止超过六个月或停止实施的;
3﹒人才从项目企业离职的。
(二)出现以下情况,经核实认定,专项资金应由区(园区)财政局按存量资金管理要求收回统筹用于人才工作,并将具体用途报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1﹒规定期限内资金未使用完毕的;
2﹒出现违法违规和欺诈失信等行为的;
3﹒退出紫金山英才计划的。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加强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应设置绩效目标,突出入选人才和企业对改革创新、技术进步、有效引导社会投资等方面贡献,明确引进人数、企业经济效益、投入产出等具体目标。对于绩效目标不明确、不合理、不科学的,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事中监管,收集分析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相关信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及时纠正目标偏离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对专项资金开展事后绩效自评价,总结分析资金预算执行、政策实施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次年按要求报送自评价报告。对未达到绩效目标,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调整或暂停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有效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每年7月底前,将本区(园区)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绩效评价情况及应收回资金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委组织部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人大、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职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公务员法》《国家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入选人才和企业应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遵守信用承诺;及时向区(园区)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人才和企业重大变动以及资助项目进展等情况;配合市、区(园区)开展企业项目实施进度评估及年度监测等工作;依规接受市、区(园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入选人才和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用承诺工作的通知》(宁财法〔2018〕335号)以及紫金山英才计划退出机制等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资助经费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资助经费的;
(三)拒不配合财政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资助协议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罚款、失信惩戒、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二十九条 各区(园区)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本 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1年 11月4 日起施行,有效期与《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一致。
《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拟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2月3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台了《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宁人才〔2021〕1号),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我市将聚焦在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目标,着力打造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重点集聚100个顶尖人才(团队),培育1000名创新型企业家,引进30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提出对高峰计划项目入选人才给予科研成果产业化配套资金及项目资助等扶持政策,对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入选人才初创扶持等扶持政策,对先锋计划创新型企业家项目给予贷款贴息、相关配套支持奖励,对菁英计划中青年拔尖人才给予津贴和项目配套资助,对高层次人才给予科技贡献奖励,对引才企业给予奖励等扶持政策。
根据《关于紫金山英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根据上述文件和相关财经法律法规,会同市委组织部拟定了《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征求了区(园区)及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三十一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了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专项资金支出对象、使用原则和管理部门。
第二章为部门职责分工,主要明确了紫金山英才计划专项资金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三章为申报审核,主要介绍了项目申报、评审等流程。
第四章为拨付管理,主要规定了专项资金市区分担比例、账户管理、拨付流程、资金使用、资金停止拨付和收回情形;明确了相关财政扶持资金托管账户的设立要求以及资助协议的内容。
第五章为绩效管理,主要要求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设立前,使用过程中以及事后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主要明确了违规情况及处理办法。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明确了资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