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1年6月18日)规定,继续适用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情况》(2024-07-11》规定,继续适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附件 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名称:
根据《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试行) 》《湖北省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试行) 》,现定于 年月日对 (申请 人名称) 申请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类别) 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及联系方式: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
食品小作坊申请人: 联系电话:
二、核查事项
对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实施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则》要求执行。
( 一) 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现场核查工作要求;
(二) 实施现场核查;
(三) 汇总核查项目核查意见;
(四) 形成核查结论,并向申请人宣布。
四、有关准备工作
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五、其他要求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 2 个工作日前提出。
六、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参加核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在此处加盖公章反馈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申证食品种类:
经营者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
经营者联系方式:
生产场所地址:
现场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要 求 |
核查记录 |
核查意见 |
1、证件 |
*1.1 具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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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辅 料管 理 |
*2.1 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 准要求,做好采购台账登记,保存采购凭据、许可证照及检验 合格证明等凭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 料。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自备井水、 接入自然水源无明显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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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 的规定使用食 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限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 记台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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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人 体安全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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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 加 |
*3.1 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生活区 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 应当为冲水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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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场所 |
3.2 具有与生产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贮存区、生产 加工区、成品贮存区等生产加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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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隔离, 生料和熟料分开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 工具等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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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干净,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 设置灭蝇灯、防鼠板、纱窗等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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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车间进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屋顶、墙壁、 地面光洁、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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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 设施及 工具 |
4.1 具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 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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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根据食品原 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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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具备适当 的称量和测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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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 安全管 理 |
5.1 建立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 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悉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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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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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建立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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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建立生产加工设施维护保养、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定期 检查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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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 销售 |
6.1 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等 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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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品 包装、标 识和储 运 |
7.1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 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包装食 品;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食品级专用容器,有防护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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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 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真实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 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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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 检验合 格报告 |
*8.1 新投产、停产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 批食品应当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的食品标准有关要求的检验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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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 查 情况 |
符合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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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项 项;
需整改情况:
现场核查结论:
审查组人员签字:
观察人员签字:
申请人意见: 签字 (盖章) :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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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表中项目“核查意见”栏填写为:符合、不符合。 2、表中“现场核查结论”栏填写为:通过、不通过。 3、20 个核查项目中,带“*”项目存在 1 项以上“不符合”或不带“*”项目存在 4 项以上 (不含 4 项) “不符合”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其余情况,则 结论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