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4〕57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能源电力保供,有效引导工业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我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缓解重大节日期间新能源发电消纳压力,鼓励引导用能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尖峰时段设置缩短尖峰时长
优化315千伏安及以上工业用电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政策,取消冬季早尖峰时段(将每天4个小时下调为2个小时),调整夏季晚尖峰时长(将每天2个小时调整为3个小时),即:每年7至8月,14:00-15:00和19:30-21:3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加大力度精准引导工业电力用户主动避峰,确保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电力供需平稳。夏、冬两季尖峰电价保持不变,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二、降低重大节日深谷电价
降低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重大节日深谷电价,即: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11:00-15:00,由平段电价下调为谷段电价,并以谷段电价为基础,下浮20%,鼓励引导有调节能力的连续生产工业电力用户,进一步增加重大节日期间的用电负荷,疏解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背景下,新能源发电装机迅猛增长后,部分时段新能源发电消纳压力,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效能。
三、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统筹好尖峰电价收取资金使用,支持全省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用于保障用户侧需求响应补贴、弥补实施重大节日深谷电价产生的电费减收、对符合条件的独立储能项目充放电价差给予补偿并实施顶峰发电补贴、弥补采购省外电力现货“超支”购电成本和政府组织采购的燃机应急保供顶峰发电天然气成本等方面,确保使用规范。
四、其他事项
请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认真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组织各地认真予以落实,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切实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按期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2日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苏发改价格发〔2023〕555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省电力公司:
今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全省经济率先整体好转,起势有力、开局良好,全社会用电量持续攀升,电网最高用电负荷已达10415万千瓦,加之新能源发电装机持续增长,占全省发电装机容量的比例已超过33%,对电网调度运行提出更高要求。为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全面做好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的能源电力保供,更好地引导工业电力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保障民生用电需求,促进用能绿色低碳发展,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工业用电季节性尖峰电价。为加大力度引导工业电力用户主动避峰,保障民生用电稳定供应,确保电力供需平稳,优化完善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夏、冬两季尖峰电价政策:每年7至8月,14:00-15:00和20:00-21:00,执行夏季尖峰电价,同时将17:00-18:00从峰期调整为平期;12月至次年1月,9:00-11:00和18:00-20:00,执行冬季尖峰电价。夏、冬两季尖峰电价,统一以峰段电价为基础,上浮20%。
二、试行工业用电重大节日深谷电价。为适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缓解重大节日期间电力阶段性供大于求的现象,鼓励和引导有调节能力的连续生产工业电力用户主动增加用电负荷,提升电力系统整体效能,对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日深谷电价,每年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期间,11:00-15:00,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以峰段电价为计算基础,下浮20%。前述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尖峰电价增收资金,统筹用于需求响应、弥补试行深谷电价分时电费减收、采购区外电力现货“超支”购电成本等全省能源电力保供工作。
请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当地电网企业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认真跟踪政策执行情况。请省电力公司根据本通知规定,组织各地认真予以落实,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网上国网”APP、95598供电服务热线、“国网江苏电力”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将政策提前告知相关用户,逐户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同时,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照新的政策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5月24日
https://www.changzhou.gov.cn/gi_news/816168549964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