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的通知
鄂劳社函〔2006〕3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的开展,促进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功能的发挥,根据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65号)以及《湖北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06]17号)精神,特制定《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办法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鄂劳社函[2006]65号)规定,为充分发挥社区在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推动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审范围
全省所有参加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且自评达标的社区。
第三条考核评审内容
(一)社区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就业率达到98%以上;无“零就业”家庭;无一家多人下岗失业的就业困难户;无长期失业人员(即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体制转轨时期遗留下来的由就业转为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实现再就业。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就业服务须做到:
1、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到位;
2、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资源全员登记入册;
3、下岗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含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退转业军人和其他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镇失业人员全部进行登记,并建档建卡;
4、“零就业”家庭、双下岗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下岗失业一年以上人员、“4050”和“4555”人员以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全部进行实名制登记,建有联系卡;
5、通过开展职业介绍等活动,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且建有各类人员就业安置去向台帐,离退休人员台帐;
6、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制定了年度工作计划,各种统计报表准确、真实、及时。
(三)《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以下简称《评审标准》,详见附件)规定的“充分就业指标、机构建设情况、社区就业服务”三项十六个子项指标。
第四条考核评审计分
创建充分就业社区考核评审实行百分制。定量有四项指标,为60分,其中有一项指标不达标,不能评为“充分就业社区”;定性有十二项指标,为40分。定性与定量综合满分为100分,95%以上为达标。
第五条考核评审办法
(一)采取定性与定量考核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定量指标为“充分就业指标”;定性指标为“机构建设”、“就业服务”。
(二)社区考核评审达到第三条要求,且总分达95分以上(《评审标准》中的“充分就业指标”四个子项须得满分)为达标,授予年度“充分就业社区”匾牌。具体考核评审打分按照《评审标准》执行。
(三)“充分就业社区”实行一年一评审,不搞终身制。凡评审达标社区降低基本标准且举报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经县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摘除其“充分就业社区”牌匾。
(四)考核评审程序
1、社区自评。由社区根据本考核评审办法,自评打分,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填报《湖北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申请表》。
2、街道推荐。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社区的申报材料按评审要求审核,经审核认为达标的,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3、县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复核。在深入街道申报社区现场复核属实后,向所在社区和街道公示一周。社区和街道居民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上级(市州)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评审。
4、市州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社区审核汇总,报省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批。
5、省组织验收。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地上报达标社区验收评审,合格的,授予当年度“充分就业社区”牌匾,并在省主要媒体进行公告。
(五)考核评审的时间安排
1、“充分就业社区”评审标准以当年前11个月平均值为基础,综合考虑年底的失业和就业人员的实际情况。
2、社区自评在11月上旬进行;县级复核在11月中下旬进行;市、州(直管市、林区)审核汇总在12月底前完成;省组织验收在次年1月份完成,并适时召开表彰授牌会议,授予评审达标社区“充分就业社区”匾牌。
3、各参加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单位,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级的考评工作,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考评工作的,视为弃权。
第六条评审注意事项
(一)凡在考核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参加考核评审的资格外,将与所在市、州、县(市、区)年度目标任务考评挂钩,取消其参加省评优评先活动。
(二)凡经考核评审达标,被评为“充分就业社区”的社区,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是独立社区的,实行属地管理,参加所在地的考核评审,经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和财政行政部门审核签章统一报省。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