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委转发浙江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嘉建委建〔2017〕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嘉兴港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节能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浙江省相关技术标准。禁止在节能设计中使用无任何法定技术标准的节能材料,民用节能评估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此严格把关,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节能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
二、积极推广取得省级以上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证书的建筑节能材料。我委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文件精神,对建筑节能材料实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结果按季度在市建委网站进行公示。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办法按《关于修订<嘉兴市建筑节能材料(产品)使用备案办法>的通知》(嘉建委科〔2012〕27号),并删除该《办法》中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相关内容。
三、各地应加强施工现场建筑节能材料质量监管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和浙江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细则》等标准规范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要严格按规范和程序进行查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严禁由材料供应商随货提供复验报告。监理单位应严格把关,对进场材料严格按规范见证取样、签字验收,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确保送检的材料与现场使用的材料一致,禁止使用虚假的复验报告。各地要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的监督性检测,建立建筑节能材料质量抽查与使用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7年4月11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