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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留、失效、废止及修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鄂土资规〔2017〕4号规定,


(一)第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修改为:“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二)第三条第(二)款,“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修改为“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范围

(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二)压覆(一)项规定以外其他矿产资源(不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

三、规范报批要求及审批程序

按本通知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除线状工程原则上都应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外,其他建设项目,如不压覆矿产资源,也不与矿业权范围重叠,可由市(州)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审批的依据。

(二)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审查。通过查询了解到可能压覆矿产资源或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以及情况不明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压覆范围(可参考附件1),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编写提纲及格式见附件2),提交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调查报告》审查通过后,经认定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且“审查意见”已原则同意压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及时按以下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1.前置条件。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建设单位须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若短期内难以签订补偿协议,可与矿业权人先签订意向性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不动用建设项目拟申请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双方权利、相关补偿方式等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

(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应缴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

(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入、已建的生产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3)矿业权人因矿产压覆,办理矿业权变更、注销手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2.申报材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格式参见附件3);

(2)建设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项目选址位置图;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4)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应附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补偿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5)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材料纸质和电子报盘各1套。

(四)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批准后4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相关矿业权人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注销)手续。

按规定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办理。

四、强化服务与监管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为建设项目开展的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提供查询便利条件。

2.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矿产资源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从事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地勘单位,应具备矿产勘查资质,其中,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应具备乙级(含)以上资质;要恪守职业道德,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评价工作,并对提交的调查材料及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成果及审查意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年,建设项目逾期未立项或选址方案变动的,应补充或重新调查评价;压覆矿产资源批准后,建设单位调整用地范围或逾期不办理压覆登记的,视为批复文件自动失效,应重新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五、做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与土地管理的衔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与土地管理工作的衔接。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衔接。

未压覆矿产资源的,在申请办理土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时,均应提交未压覆矿产资源证明材料或《调查报告》审查意见,涉及矿业权的,申请用地审批时还应附具与矿业权人签订的有关协议;压覆矿产资源的,土地预审阶段需附具《调查报告》审查意见,申请用地审批时除附审查意见外,还应提供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和登记有关材料。

对于只签订了意向性协议,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后组卷报批用地的,用地报批期间,建设单位应与矿业权人协商具体补偿标准并签定正式协议,按规定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用地批准后,尚未签订补偿协议、办理压覆登记手续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转发上级用地批复,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二)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的衔接。

1.在市(州)、县(市)、乡(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阶段,本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已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充分考虑城市(镇)建设发展涉及压覆矿产资源问题,使土地用途分区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相协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其工作经费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支出。调查评价报告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压覆矿产资源。对批准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编制或调整规划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3.未统一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和预登记的地区,在办理建设项目土地预审和用地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

六、做好压覆矿产资源与矿业权审批的衔接

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分布范围,以及开展了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且在有效期内的建设项目保护范围内,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办理新立矿业权审批登记以及现有矿业权的扩界、转让、抵押等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部分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及相关规定;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写提纲;

3.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的函。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5月20日





附件1


部分基础设施保护范围及相关规定

(摘录)


一、公路

(一)主要规定。

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4.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二)法规依据。

《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二、铁路

(一)主要规定。

1.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

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2.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

(1)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2)桥长100米以上5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3)桥长100米以下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3.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确需进行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等活动的,应当进行安全论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有关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二)法规依据。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三、电力设施

(一)主要规定。

1.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保护区为厂、站围墙外延伸3米所形成的区域。

2.风力发电场保护区为风力发电设备区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3.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一定距离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千伏、1000千伏3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4.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不得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1)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2)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3)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5.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比照本规定确定。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6.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1)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2)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7.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二)法规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四、油气管道

(一)主要规定。

1.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石,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2.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3.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法规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五、水工程

(一)主要规定。

1.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水工程保护范围包括水工程管理范围(用地范围)及其以外划定的一定范围。

2.水工程保护范围:主坝两端各200米,禁脚地以外100米;副坝两端各100米,禁脚地以外50米,溢洪道管理范围以外50米;渠道从禁脚地外沿算起,干渠20米,支渠10米;涵闸、涵洞、隧道、电站从建筑物外沿算起,大型为周围500米,中型为周围300米,小型为周围100米,渡槽槽身投影面两侧,大型为30米,中型为20米,小型为10米,渡槽两端大型为200米,中型为100米,小型为50米。

3.水库保护范围:坝址以上、库区两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线之间的陆地。

4.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二)法规依据。

《水利法》第四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附件2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编写提纲)


第一章概 况

一、建设项目概况

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规划)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址,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等。

二、目的任务

说明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目的任务。要求针对调查项目提出具体的任务,通过调查达到的目的。

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

位置、交通,自然、社会经济概况。

四、本次调查情况简述

(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调查评价范围及压覆范围的确定(可参考附件1,但具体范围需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由委托方确认签字生效)。

1.压覆矿产调查评价范围。叙述确定压覆矿产调查评价范围的依据(一般要求调查评价范围为工程中心线两侧或周边1000m范围)。

2.拟建工程压覆范围(保护范围)。

分不同开采方式(露天非爆破开采、露天爆破开采、地下开采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分别确定平面压覆范围和垂向压覆范围。

(四)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主要包括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精度;地质编录、取样方法、化验及其质量等)。

(五)调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调查评价区地质矿产概况

一、地质背景

简述调查评价区所处的区域构造位置及区内地层、构造、岩浆岩的主要特征。

二、以往地质工作

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情况,主要反映调查评价区内开展过的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

三、矿产资源概况

简述调查评价区内已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资源、已经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具有潜力可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概况。

第三章 调查评价区查明矿产资源及矿业权设置现状

一、概况

概括介绍调查评价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及查明矿产资源(矿产地)总体情况及其与建设项目的关系。

二、查明矿产地

逐一叙述调查评价区内查明矿产地(矿区)。其内容包括:

(一)矿产地基本情况。

矿产地(矿区)名称、编号、位置、交通、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二)地质勘查及查明资源储量情况。

区内地质矿产勘查历史,工作程度,最后一次备案的报告名称、资源储量,备案部门及备案文号。

(三)矿产地质特征。

矿区地质简况,矿床、矿体、矿石简要特征。

(四)矿产地开发利用情况。

设置有矿业权的,须说明矿产地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目前未占用的,须说明是否曾有开采历史。

(五)矿产地与拟建工程的关系(插关系图)。

三、探矿权设置现状

逐一叙述调查评价区范围内的探矿权。其内容包括:

(一)探矿权基本情况。

1.探矿权名称、本次编号、交通位置、行政隶属。

2.探矿权人、发证单位、勘查许可证号、勘查矿种、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探矿权范围拐点坐标、探矿权面积、探矿证有效期、有偿处置情况等。

(二)地质矿产勘查及查明资源储量情况。

1.地质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实物工作量完成情况及投资情况。

2.取得的主要成果。

矿区地质简况及已查明矿体简要特征。

对已提交矿产地(或提交勘查报告)的,要交代备案的报告名称、资源储量,备案部门及备案文号。

(三)探矿权与拟建工程的关系(插关系图)。

四、采矿权设置现状

逐一叙述调查评价区范围内的采矿权。其内容包括:

(一)采矿权基本情况。

1.采矿权名称、编号、交通位置、行政隶属。

2.采矿权人及经济形式、发证单位、开采许可证号、采矿权首次设立时间、开采矿种、采矿权范围拐点坐标、采矿权面积、允许开采标高、采矿证有效期。

(二)占用资源储量情况。

占用矿产地(矿区)名称及编号、占用储量登记范围、占用资源储量、有偿处置情况等。

(三)开采现状。

开采方式、设计开采能力、年实际开采量、开采深度、资源储量消耗与保有情况。

(四)采矿权与拟建工程的关系(插关系图)。


第四章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与评价

一、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

逐一估算拟建工程保护范围与矿产地、矿业权重叠地段,拟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并对资源储量估算加以说明:

1.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依据;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

2.压覆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确定的原则依据、估算方法,计算参数、计算公式,拟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和标高及面积等,含相关资源储量计算图件及表格)。

3.拟压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

按照储量分割说明书编制的技术要求,逐一分割计算拟被压覆矿区资源储量,并附具相应平剖面图及表格。其中,情况复杂的被压覆矿区可单独编制储量分割计算说明书。

二、各方案压覆资源储量统计

列表表示各方案压覆资源储量。

三、压覆矿产资源评价

逐一评价拟建工程与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重叠、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数量及其矿产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等,分别提出拟建工程与各重叠矿产地(含无采矿权、探矿权的矿产地)的矿产资源储量能否压覆的建议。

四、选址方案比较与最优方案推荐意见

按不同项目选址方案,根据压覆矿产资源种类、质量、数量等对比分析,仅从压覆矿产资源角度论证项目可行的选址方案及推荐最优选址方案。


第五章结论及建议

一、取得的成果

通过调查,是否查明与拟建工程有关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是否查清拟建工程与查明的矿产地及已设采矿权、探矿权的关系,是否查明拟建工程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

二、主要结论与建议

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对所压覆的矿产资源提出结论性意见;对与拟建工程重叠交叉的矿业权权提出处理意见;对分布于拟建工程周边的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提出评价性意见;从压覆矿产角度,对拟建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价。


附件:1.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加盖项                       目单位公章)

2.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3.编制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委托函或者合同(原件)

4.建设单位确定压覆范围论证材料(加盖委托单位、调查 单位双方公章)

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分布、矿业权设置以及有关情况证明


附图:1.建设项目交通位置图(可作为报告插图或嵌图)            2.建设项目调查评价区矿产资源分布与矿业权设置      现状图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与拟压覆矿区关系图(可插入报告相关位置);

4.建设项目压覆矿区资源储量计算相关图件(含平面图、剖面图等,其比例尺达到有关矿种勘查规范的要求)。

调查评价成果图件要求见附录A


附表:1.调查评价区查明矿产地(矿区)一览表

2.调查评价区探矿权一览表

3.调查评价区采矿权一览表

4.建设项目压覆资源储量估算表(内容与格式  参照储量分割有关技术规范)

5.各方案压覆资源储量统计表

附表格式要求见附录B

附录A

调查评价成果图件要求


一、图件内容要求

1.建设项目交通位置图:以简要地理图为底图,标明建设项目交通位置。

2.调查评价区矿产资源分布与矿业权设置现状图:比例尺视情况定,应以简化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标明所有矿产地(矿区)、已设置矿业权、拟建建设项目空间范围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范围,反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范围与查明矿区(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的空间关系。其中,地理要素应反映主要山脉、水系,地形等高线(可适当抽稀),市、县、乡(镇)、集镇和行政村名称,铁路、村级以上公路等基础设施。地质要素应反映主要的地层界线、岩体、断裂构造等。

3.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与拟压覆矿区关系图:应重点反映项目用地范围、压覆范围与压覆范围内探矿权、采矿权以及矿区(矿产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关系。

4.建设项目压覆矿区储量计算相关图件:压覆资源储量估算结果应反映到各矿区、块段和矿业权。

二、坐标系及相关对象坐标表达要求

1.编图可采用西安80坐标系或北京54坐标系统,但应标明所采用坐标系。

2.在相关图件中,应标明建设项目范围坐标,其中,线状工程为中心线坐标,面状工程为拐点坐标。对于线状工程项目,还应标明路线的起点及终点位置、路线的公里桩号或拐点号。

3.报告中所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图图框应标明坐标值。

4.在坐标串数据中,行与行之间不能有空行,坐标数据之间不能有空格,顺序号后用逗号,逗号和小数点用半角。

三、图件电子数据格式要求

1.绘制图件所使用的软件可选择MAPGIS、AUOTCAD或ARCINFO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

2.每个图件的电子数据,必须包括供绘制图件的分图层数据(简称图层数据)。图层划分方案可参考相关规范。

3.所有图形数据都必须经过拓扑检查,并保证拓扑检查无误。


附录B

附表格式要求


表一:调查评价区查明矿产地(矿区)一览表

资源储量单位:矿石千吨/金属量吨

图上

编号

矿区名称及编号

矿区

范围

地质

特征

矿种

查明/保有资源储量

开发

利用

情况

矿业权人及许可证号

与建设项目

关系

备注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资源

储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说明数据来源

















注:(1)表中矿区范围为矿产地(矿区)储量估算范围,用拐点坐标表示。(2)查明/保有,要求查明及保有资源储量均应填写。



表二:调查评价区探矿权一览表

资源储量单位:矿石千吨/金属量吨

图上编号

探矿权名称及探矿权人

发证机关、证号、

有效期

勘查区块范围及面积(Km2)

勘查

矿种

勘查

阶段

所属查明矿产地及编号

查明资源储量

与建设项目

关系

备注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资源

储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说明数据来源

















注:表中勘查区块范围用拐点坐标表示。


表三:调查评价区采矿权一览表

资源储量单位:矿石千吨/金属量吨

图上编号

采矿权名称及采矿权人

发证机关、证号、有效期

矿区范围及面积(Km2)

开采矿种

开采

方式

规模及经济类型

保有资源储量

与建设项目关系

所属矿产地名称及编号

备注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资源储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说明

数据

来源





































































注:表中矿区范围用拐点坐标表示。









表五:各方案压覆资源储量统计表


资源储量单位:矿石千吨/金属量吨

方案号

矿区

名称

矿区

编号

矿业权名称

许可

证号

矿业权人

压覆

矿种

压覆资源储量

备注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附件3


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申请的函

(编写提纲)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建设项目概述:简述拟建项目立项背景、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项目基本情况(交通位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面积或长度,压覆范围、拐点坐标、标高、面积)。

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简要说明。

压覆范围内矿产资源概况:矿种、资源储量类型、埋深、规模、质量,并分矿区、矿业权人列出压覆的资源储量。

现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将材料报上,请批准本建设项目压覆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


附件:1.建设项目有关批复文件和项目选址位置图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压覆上表矿区矿产资源的,应填写建设项目压覆已上表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格式见附表)

4.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应附建 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及矿业权许可证 复印件(加盖矿业权人公章),以及矿业权人同意办 理矿业权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承诺书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表

建设项目压覆已上表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

上表矿区名称

矿区编号

累计查明资源储量

保有资源储量

储量计算截止日期






原报告名称

批准单位

批准文号

提交资源储量

资料号






压覆块段及编号

矿产

名称

矿产

组合

统计对象及单位

矿石类型、品级(牌号)及主要

组分含量

原报告块段资源储量

压覆块段资源储量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资源储量统计





原各块段资源储量合计

压覆资源储量合计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储量

基础储量

资源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编码

数量



















备注:(1)本表按压覆的上表矿区分别填列;(2)如压覆范围内原报告为旧分类储量,应如实列出原报告中的旧分类储量及换算后的新分类资源储量;(3)未压覆整个块段的,应根据原计算参数,分割计算压覆部分块段的资源储量。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