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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8〕169号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请示》(佳地税发〔2008〕182号)收悉。鉴于你局在执行《黑龙江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中涉及的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等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对大型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采购金额的9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同意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合同,同意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及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00%和产权转移书据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008-12-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