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10 泰政发〔2003〕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2号)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中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删除第九条中的“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 ” 。
第十四条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修改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税谱®提示:根据《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泰政字〔2020〕107号)规定,决定保留。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确保绿化规划的实施,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绿地的规划控制线和现状保护线。
第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涉及城市绿线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规划行政主管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 城市绿线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市政府批准的各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界定。
第五条 已经建成的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城市绿地,由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实际状况,组织管理单位设立标示牌,标示绿线范围、保护管理措施等。
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应逐一建立管理档案,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现场进行勘验,绘制详细的绿地规划图,确定绿线范围,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泰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侵占城市绿地。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征求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详细规划中绿化用地面积占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附有附属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
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放线、验线时,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参加。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绿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化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限期迁出或拆除。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