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规范和加快推进鄂西高磷铁矿选冶实验工作的若干意见
(鄂土资发〔2011〕120号 2011年9月29日)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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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恩施州及所辖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科学技术局,各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和地勘单位:
广泛分布于鄂西地区的高磷铁矿是我省潜在优势矿产资源,但受选冶技术瓶颈制约,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利用。提铁降杂(磷、铝、硅、钾)技术的突破,是实现高磷铁矿有效利用的关键。近年来,鄂西高磷铁矿选冶试验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存在选冶试验工作无序、试验针对性不强,以及部分企业籍试验圈占资源等问题,不利于早日实现鄂西高磷铁矿选冶技术的突破。为了规范和加快推进鄂西高磷铁矿选冶试验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磷矿高磷铁矿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1]41号)确定的“鼓励攻关,严格准入,有序推进,无效退出”原则,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序开展高磷铁矿选冶攻关试验。矿石的选冶试验应循序渐进、稳步推进。鼓励省内外企业、科研院所和地勘单位联合攻关,针对不同矿区铁矿资源特点,采取不同的技术工艺路线,开展半工业化及其以前阶段的选冶试验。取得进展的半工业化试验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并签订无绩效退出协议后,方可转入工业化试验。
二、对不同阶段试验用矿实行差别化管理。开展矿石可选性试验、实验室流程试验的单位,可持有效证明文件到相应矿区采集试验用样品。开展实验室扩大连续试验和半工业化试验项目,工作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可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到相应矿区采集大样,样品重量按批准的方案执行。经审核同意的工业化选冶试验项目,可配置试验矿区并按相关规定办理试验采矿登记手续。
三、严格执行工业化试验项目绩效评估和无绩效退出制度。工业化试验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审查并报省和相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试验期限依据审定备案的试验方案确定,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期一次,但延续时间不得超过首次批准的试验期。工业化试验成果必须通过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现场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试验成败判别依据。工业化试验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试验方案确定目标的,试验单位必须无条件退出。
四、建立高磷铁矿工业试验联合监管机制。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矿区资源特点和开发利用方向,审查确定选冶技术指标、试验实施方案。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鉴定试验成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和科技主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整顿规范高磷铁矿试验工作秩序,取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试验开发项目,加强对试验攻关项目的管理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