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富阳市等12个县(市、区)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委托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4〕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富阳市、瑞安市、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桐乡市、诸暨市、东阳市、江山市、开化县、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及落实开化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和国家东部公园建设试点工作,进一步深化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杭州市萧山区等24个县(市、区)推广开展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的复函》(浙政办函〔2014〕87号)和《关于在开化县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试点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扩面改革试点单位

涉及创新国土资源审批方式委托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包括:富阳市、瑞安市、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市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桐乡市、诸暨市、东阳市、江山市、临海市、开化县等12个县(市、区)。

二、关于实施时间

自201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三、关于创新审批方式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范围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审查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省级审批权限,以委托方式下放给扩面改革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委托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委托下放。

四、关于数据报备

1.各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在省审批系统开发完成前,下放审批权限事项的审批工作实行纸质件运行,审批完成后将电子数据录入现有建设用地报批系统,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报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由省国土资源厅将审批电子数据报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和国土资源部备案,电子数据报备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处负责,厅信息中心具体办理。

2.各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完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系统建设,2014年10月底前完成三级联网、实时更新试点工作,做好规划修改方案报件、批复、规划数据库电子报备工作。

五、关于前置核准项目办理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对应的前置核准项目中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补建验收等事项,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决定下放,按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标准农田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4〕8号)要求做好备案工作。涉及农业部门的审批权限,按省农业厅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审核未上报备案的,不得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六、关于审批材料用章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呈报材料中加盖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取消省国土资源厅、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用章。

七、关于审批文件编号

1.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和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单独选址建设用地和调整〈撤销〉建设用地批文盘活批而未供土地转用指标)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审批意见书编号,暂由试点县(市、区)单独编号,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2.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有条件建设区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市、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由省级规划审批系统自动配号,盖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3.试点县(市、区)中心城区以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条件建设区土地规划用途调整修改方案和县、乡级新增建设用地规划预留指标落实方案审批文件编号,暂由设区市规划审批系统自动配号,盖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4.设区市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农用地转用审批意见书编号,由试点县(市、区)单独编号,盖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5.省级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完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耕地开垦费等缴费后,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指定专人携审批意见书和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内部审批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事窗口办理盖章事宜。设区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使用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6.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报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复核。

八、关于档案管理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审批完成后,审批档案由试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后,直接移交省国土资源厅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存档。

九、关于责任承担

下放审批权限事项,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如出现重大问题,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权限。

各试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下放权力事项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14〕34号),切实做好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下放事项依法依规行使。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