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
浙粮发〔2021〕35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等要求,做好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相关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收购报告事项办事指南
一、办事对象
(一)省内新注册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省内原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三)在省外注册在省内收购的企业;
(四)已备案的需变更有关信息的粮食收购企业。
二、受理机构
(一)收购地县级粮食物资局;
(二)收购地未设县级粮食物资局的,由设区市粮食物资局受理。
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选择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受理机构进行备案(变更),应当向每个收购地的受理机构进行该地的收购事项报告。
三、备案办理
(一)备案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备案;
2.原持有《粮食收购许可证》且继续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在《办事指南》生效实施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备案;
3.在省外注册在省内收购的企业,应当在收购前向受理机构备案。
(二)备案变更
粮食收购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备案相关事项变更情况:
1.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单位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
2.仓库、仓容等仓储设施发生变化的;
3.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三)备案(变更)材料
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资料(附件1):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表。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资料(附件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情况表。
(四)办理流程
1.粮食收购企业向受理机构申报备案(变更)资料。
2.受理机构对备案(变更)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备案(变更)生效。
3.受理机构出具并送达《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生效通知书》(附件3)。
(五)办结时限。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资料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出具《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生效通知书》,确有正当事由无法当场出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备案期限。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实行“一次性备案”制,如企业有信息变更需提交变更资料,无需重新备案。
(七)备案事项法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收购报告事项办理
(一)报告办理流程
1.粮食收购企业在省内收购粮食的报告流程: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开始时向收购地的受理机构口头报告,并且每5天一次向受理机构书面报告《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附件4),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报告,直至收购结束停止报告。
2.粮食收购企业跨省收购粮食的报告流程: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收购地所在省有关要求进行收购报告,同时将相同资料报送至企业本省所在地的受理机构。
(二)报告事项法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五、办理方式
主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网络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
六、数量限制
无。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咨询及联系电话:0571-85773115。
附件:1.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资料
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情况表
3.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变更)生效通知书
4.粮食收购进度五日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