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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衢州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衢州市区养老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衢发改价〔2016〕24 号
税谱®提示:根据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发改发〔2021〕34号规定, 继续有效



市区各养老服务机构: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衢政发〔2014〕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养老服务收费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市本级及柯城区范围内所有养老服务的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二、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收取的费用。

养老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经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集中为收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人护理院、社会福利院(中心)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养老机构。

三、养老服务的收费项目包括基本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

(一)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二)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其中,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作为特需服务收费管理。

(三)其他服务收费包括伙食费和代收代付收费。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养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管理方式如下:

(一)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根据养老服务机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基准价格,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二)以公建(办)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服务收费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并书面告知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对公建(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调价频次等进行必要监督。

(三)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按本规定执行,具体标准由经营者按照非营利原则合理确定,并书面告知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市价格和民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调价频次等进行必要监督。

(四)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

(五)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或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自主确定。

(六)特需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七)其他服务收费中的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养老服务机构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伙食成本合理确定。

五、政府通过向非公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的,应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服务的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在接收经民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政府保障对象时,实行按照保障对象分类收费原则,其中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和享受政府一类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按保障(补贴)对象所在地的集中供养(补贴)标准全额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由养老服务机构包干服务;其他保障对象的收费价格参照当地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确定。

六、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允许开展医疗服务(护理费除外)的,按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执行。

七、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定价成本包括的范围和内容,按《浙江省公办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八、制定或调整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遵循补偿服务成本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按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制定或调整。

床位费应根据养老机构的床位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房屋设施(设备)配置、装潢档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人均建筑面积和养老机构等级等综合因素分类制定床位费标准。

护理费应根据养老机构的护理服务成本和财政拨款情况,同时考虑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养老护理分级标准,制定护理费的分级标准。养老护理具体分级标准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制定或调整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养老服务机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老机构有关情况,包括机构设立及职能部门批复文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养老机构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未满3年或新办的养老机构按实际年份或有关规定测算),包括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院老年人人数、人均护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养老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其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三)制定、调整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制定、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对寄养老年人负担和机构收支的影响;

(四)财政拨款及其它资金来源情况;

(五)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养老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十、老年人入住首月床位费和护理费及其他服务收费按实际入住天数结算,以后按月结算。

老年人退养,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床位费和护理费,其他服务收费据实结算。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一、养老机构床位费应包含正常使用需要的用水、用电基数,基数应事先告知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使用超过基数并有单独表计的,养老机构可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另行收取。未明确基数且未事先告知、无单独表计的,不得另行收取水、电费。

十二、养老服务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应与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签订入住协议,应按规定或协议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规定或协议承诺提供服务,少服务的,扣减相关费用。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按月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十三、养老服务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养老服务机构在调整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5天向社会公示。在协议期内收费标准提高时,对已入住老人仍按原协议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至协议期满;在协议期内收费标准降低时,次月起对已入住老人按降低后的收费标准缴纳。养老服务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收费政策。有收费项目规定的,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属于自主定价或协商定价的,应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

十五、养老机构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并接受政府价格、民政部门和社会各方监督。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六、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

十七、本通知由市发改委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通知自2016年9月25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衢州市民政局

2016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衢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