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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2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江北新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江北新区综治局、各区司法局: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司法局

2022年4月7日



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级社矫补助资金”),是指为推动促进我市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由市财政安排的补助各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社区矫正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原则,以区级保障为主,省、市级补助为辅。各区财政部门应在省、市两级安排的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将区本级安排的社区矫正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可用于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公益劳(活)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社区矫正工作支出。其中,用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费用不得超过市社矫补助资金的50%。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执法管理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五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分配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向经济薄弱地方倾斜,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其中社区矫正对象数量占60%、绩效考核占20%、财政保障能力占10%、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量占5%、各区经费投入占5%。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司法局依据上述因素和权重计算市社矫补助资金数额,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下达各区。

第六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 区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社矫补助资金、本级财政安排的社区矫正资金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合理统筹,及时拨付到区司法行政部门。其中市级社区矫正补助资金应当在三十日内下达,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 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单设科目,合理使用并准确核算社区矫正资金,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委托的司法所建立经费台账,强化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级社矫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司法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各区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进行量化考核,每年年底前向上级部门报告考核情况。

社矫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对于社矫补助资金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截留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地区,将按相关规定削减或暂停当年度的市级社矫补助资金拨付,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五年。《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行[2016]492号)同时废止。




关于《南京市市级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21年5月,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司法厅将《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行[2008]31号)予以废止,制定了《江苏省社区矫正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行[2021]28号,以下简称“省办法”)。鉴于上述国家法律出台、上级财政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已重新制定的情况,有必要对我市原有社区矫正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省办法出台后,我局与市司法局共同研究,由我局草拟初稿,征求市司法局意见,几轮磨合后,两家达成一致。随后,市财政局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在局外网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与此同时,我们向局法律顾问单位征询了意见,并予以修改。

三、主要内容

结合省厅新办法,在我市原有办法基础上做了部分修订。本办法共有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1、第一条、第二条主要交代了本办法出台的上位法依据,并对市级社区矫正资金的概念做了界定。

2、第三条明确了社区矫正补助资金“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要求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各区本级政府年度预算。

3、第四条明确市级社区矫正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并强调用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费用不得超过补助资金的50%。

4、第五条明确社区矫正资金分配按因素法进行。在原办法按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和人均标准安排的基础上,增加了绩效考核、财政保障能力、调查评估、经费投入等因素,并对各因素所占比重进行了明确,重点突出支出绩效所占比重。

5、第六条强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明确加强资金统筹、及时拨付、确保专款专用等要求。

6、第七条强调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建立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强化结果运用。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