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厅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鄂人社发〔2020〕4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扶贫开发办、团委,鄂州、咸宁市公务员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在鄂各大专院校:
《湖北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 省 人 社 厅
湖 北 省 教 育 厅
湖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 省 农 业 厅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共青 团 湖 北 省 委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加强“三支一扶”工作管理,根据《中组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人〔2006〕16号)和《
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和服务期满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3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系省“三支一扶”办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对口安排到我省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基层计生、基层人社等岗位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谁用人、谁受益、谁负责”和管理与服务、培养与使用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扶贫开发办、团省委等部门联合成立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的统筹规划、协调和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省“三支一扶”办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与县(市、区)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
第五条省“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在全国“三支一扶”办的指导和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省“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日常工作;
(二)定期开展专题调研,研究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报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统一分解下达招募计划,统一组织双向选择或考试,统一组织岗前培训与体检,统一发文确定选派名单,统一申报专项补助经费,统一审核发放服务期满证书;
(四)建立和管理全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信息管理系统;
(五)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三支一扶”工作的机制和办法;
(六)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三支一扶”办(以下简称市级“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
(二)落实年度招募计划,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募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指导完善本地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数据库,培训信息管理员,汇总上报“三支一扶”岗位需求、报到、年度考核、离岗、期满就业等信息;
(四)协调落实本地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相关政策待遇,统筹做好服务期满就业的指导、推荐、吸纳等工作;
(五)完成省“三支一扶”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主要职责:
(一)组织申报本县(市、区)岗位需求,协调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基层服务岗位;
(二)负责协调服务单位(含县级主管部门,下同)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三)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及时为“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协调核定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交通、年度考核补贴,办理社会保险;
(四)负责协调“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籍、档案、党团关系的接转与管理,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五)负责安排、督促、检查服务单位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工作;
(六)负责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维护“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数据库;
(七)指导协调服务单位做好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教育、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
(八)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积极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各项待遇和期满后各项优惠政策;
(九)负责本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总结、宣传;
(十)完成上级“三支一扶”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级“三支一扶”工作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管理服务工作: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具体指导本系统服务单位做好基层人社岗位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二)各级教育、农业、卫生、扶贫、人口计生、团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服务单位做好“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服务和岗前、在岗培训,协助做好“三支一扶”计划实施的有关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三支一扶”有关经费的安排和管理工作;
(四)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协调高校做好组织选招的宣传动员工作,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户籍、档案及组织关系签转至服务地的相关工作;
(五)落实同级“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服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岗位,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二)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及时向县级“三支一扶”办报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异动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报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产生的相关人事档案材料;
(三)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统筹纳入本单位在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四)落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有关待遇;
(五)负责“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安全和健康问题;
(六)完成县级“三支一扶”办和主管部门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招募对象主要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也可适当招募(边远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到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第十一条招募计划依据中央下达计划,结合各地岗位需求确定。确需增补计划的,须提前报经省政府批准,不得在计划外自主招募。
第十二条招募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农村基层服务,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学习成绩良好,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敬业奉献精神,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四)身心健康,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2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28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1周岁以下(生源不足时,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1-2岁;年龄计算截至当年7月31日);
(六)符合招募选派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募选派“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具体招募选派工作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报岗位需求。每年年底前,各市、州、县“三支一扶”办收集、汇总本地下一年度的教育、农业、卫生、扶贫、青年事务、计生、人社等基层岗位需求信息,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各地申报的岗位需求,须经县(市、区)“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分管财政工作的县(市、区)政府领导签字,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
(二)发布公告。按照省“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招募计划和要求,每年4月底前,由省“三支一扶”办下发通知并发布公告,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三支一扶”计划。
(三)报名推荐和资格审查。通过网络、现场等方式组织高校毕业生自愿报名,服务所在市级“三支一扶”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四)双向选择(或考试考核)。每年6月份,由省统一组织县级“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与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确定“拟招募”对象(报名人数与招募计划比例达到3:1以上时,视情况组织统一考试),同时签署《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登记表》,并由各级“三支一扶”办按照《湖北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细则》规定录入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
(五)岗前培训与体检。每年7月份,由省统一组织“拟招募”对象进行上岗前集中培训,岗前培训内容主要为党和国家关于农村基层工作的方针政策、我省农村基层现状和发展前景、和拟服务岗位的基本情况等。培训期间,对“拟招募”对象集中组织体检。省“三支一扶”办对岗前培训结业、体检合格者发放《选派通知书》。
(六)选派到岗。每年7月底前,“拟招募”对象凭《选派通知书》按时到服务单位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拟招募”对象报到后,由县级“三支一扶”办将其在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工作信息系统中的状态由“拟招募”更新为“当前在岗”状态并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由县级主管部门落实岗位并组织服务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服务协议。省“三支一扶”办据报到情况发文确定正式选派到岗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名单,并上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如因“拟招募”对象未到岗出现计划余缺时,由省“三支一扶”办统筹调剂补录。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湖北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为2年,服务时间自选派当年7月份报到时起算。服务期限计算工龄。服务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期满后原则上不续签。
第十五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户口统一由县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管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积极要求入党的,向服务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服务期满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其户口、档案原则上随工作需要流动。暂未就业的,户口应转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代理。
第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参照当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的标准确定(到37个国定、省定扶贫开发重点县与国务院明确的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市,以及到其他乡镇基层服务的,可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高定薪级工资一至两级),从报到的当月开始,由服务单位会同县(市、区)级人社、财政部门按月发放,并按当地城镇职工参保办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每人每年发放交通补贴并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生活补贴标准未按程序核定前,应由服务单位先行垫支必要的生活费用,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七条支医、基层计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实行见习制度,一年见习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安排其到基层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服务机构从事服务工作。见习期包括在两年服务期限内。
第十八条服务期间,服务单位明确专人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传帮带,并根据其服务岗位和素质提高的需要统筹安排在岗培训;服务期满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十九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在基层岗位上服务,原则上不得借用。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在本岗位实际服务满一年、经服务所在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核准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同意。未经批准的,借用时间不视为“三支一扶”服务期。
第二十条服务期间,因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原服务单位和拟接收单位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服务岗位的调整。在县(市、区)范围内调整,由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报县级“三支一扶”办备案;在市州范围内跨县(市、区)调整的,按程序申报,由市级“三支一扶”办批准,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省内跨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调整的,按程序申报,由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服务岗位的调整,不得在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青年事务、基层计生、基层人社等不同服务类别间进行,也不得在“三支一扶”计划与“村官”、“特岗计划”、“西部计划”等不同项目间进行。
第二十一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请假原则上按服务单位的请假制度执行。请假超过7天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县“三支一扶”办批准。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第二十二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的,视为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终止服务,服务关系即时终止。服务期间,如出现“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关系终止等事项,服务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市级“三支一扶”办;“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县级“三支一扶”办应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市级、省“三支一扶”办。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所在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反映;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各级“三支一扶”办受理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证明,经服务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市级“三支一扶”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服务期内,治疗痊愈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志愿服务。服务单位和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应当协助“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二)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关系。并由服务所在县级“三支一扶”办报市级、省“三支一扶”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所在县级、市级“三支一扶”办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不再办理保险。未完成服务期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不享受规定的期满优惠政策;但经批准离岗人员的服务期限仍计算为工龄,具体计算办法按省人社厅《
省人社厅关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离岗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鄂人社函〔2011〕61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县级“三支一扶”办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凭《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已成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定向招录公务员(选调生)或事业单位招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服务期间,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办法参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服务期满考核。平时考核,由服务单位负责组织;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期满考核结合服务第二年年度考核进行,统一由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服务单位具体实施,一般在每年5月份安排,6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25%以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应经市级“三支一扶”办核准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备案同意。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要逐级上报省“三支一扶”办,并存入个人档案。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由省财政安排考核奖励经费,直接发放给本人;考核不合格者,提前解除服务关系;期满考核合格以上的,由县级“三支一扶”办负责按程序为其办理《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第三十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对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意见。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市级“三支一扶”办提出申诉。市级“三支一扶”办要及时核定答复。
第三十一条每年在当年服务期满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中开展一次“湖北省优秀‘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人数一般控制在全省当年期满总人数的5%以内;每三年开展一次“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先进单位”、“湖北省‘三支一扶’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具体评选表彰工作按照《湖北省“三支一扶”工作表彰奖励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在对“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市级、县级“三支一扶”办、服务单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本人、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三十三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本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五条实施“三支一扶”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按照《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中央补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09〕494号)管理。
第三十六条“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外,不足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年度考核合格奖金由省财政负担;社会保险所需费用除个人应缴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交通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大额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财政负担。
第三十七条组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的宣传、招募、培训、就业指导、慰问、调研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