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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规〔2016〕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局、教育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经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2.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2016年8月9日



附件1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评审的范围和对象: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第四条  评审职级: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分为高级职务、中级职务、初级职务。初级职务设员级和助理级,中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五个等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职改办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委库)。各相关单位、市(州)、市(县、区)职改办分别建立中、初级评委库。评委库规模必须达到年度评委会人数的三倍以上。

第七条   高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各市州职改办推荐,省职改办审核入选;中、初级评委库成员由相关单位及所辖学校进行推荐,市州职改办审核入选。评委库成员应由遵纪守法、学术知识渊博、专业造诣深厚、行业公认、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专家组成。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高、中、初级申报及评审条件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执行。

第九条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评审前要参加并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乡村教师按鄂政办发〔2015〕68号文执行)。2016年首次评审时,水平能力测试可采取面试答辩、讲课说课、专家评议的方式。通过水平能力测试,全面考察参评对象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水平能力测试也是评审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绩直接带入评审。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和推荐,并写出推荐意见。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材料(含综合材料一览表)应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分别对所属单位申报人员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进行审查,并写出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职改办分别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写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评审范围,申报专业(学科)类别是否正确,任职年限、学历、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年度考核结果等是否符合评审条件,推荐程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省职改办根据材料受理等情况,下达同意开展年度评审工作的通知,并从评委库中随机抽选评委。

第十五条  专家评委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年度评委会评委每年更新三分之一以上,评委连续参加年度评委会不得超过三届。各级评委会原则上由11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专家,设主任委员1名主持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可设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对本专业(学科)参评人员进行评审,并将专业(学科)组合议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表决结果由主任委员当场宣布。

第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相应职改办公示、审批。其中,正高级评审结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发文办证

各级职改办按管理权限对公示无异议人员下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准文件,颁发《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八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工作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充分保障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即:向教师公开岗位数额、评价标准、评聘程序、参评人员业绩、评聘结果、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教师监督,保障评聘工作的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第十九条  申报人凡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依照《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号)第九条规定,限期内不得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办公室违反职称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程序,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擅自放宽条件和降低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由省职改办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由省职改办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或调整、撤销该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成员必须严格政策,坚持标准,不徇私情,公道正派,确保职称评审的质量。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进行不正当活动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委资格,禁止其再参加各类职称评审工作;情节严重者,建议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职改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工作程序,严把政策关和材料审查关,严守工作纪律,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如有违反评审纪律或廉政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办法》由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规定,结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

一、过渡范围

我省普通中小学(含民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学和教学研究的人员。

二、过渡内容

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具体过渡对应关系为: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三、过渡办法

1、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到与之相对应岗位的中小学教师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

2、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因岗位设置原因未聘任到对应岗位上(高职低聘)的教师按原取得任职资格予以过渡,现聘任岗位不变,以后择优聘用到对应岗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3、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由于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未聘任到教学教研岗位上的人员,保留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体系。

四、过渡程序

1、单位申报。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对过渡人员的个人情况进行真实性、完整性的初审汇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统一填报《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1)、《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附件2)。

2、个人确认。个人向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提交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教师本人对单位(含档案存放机构)填写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相关内容进行核对并签名。

3、集中公示。对本单位过渡人员情况进行5个工作日的集中公示后,并按管理权限上报。

4、逐级报审。参加过渡人员的《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基层教育部门,县(市)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州)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职改办顺序逐级上报。其中,初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县(市)区职改办终审,中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原则上由市(州)职改办终审,高级任职资格过渡人员由省职改办终审。

5、情况汇总。《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花名册》,按用人单位、县(市)区、市(州)逐级汇总上报至终审部门,《湖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情况汇总表》(附件3)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职改办。

本《过渡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仅适用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期间。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