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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建委关于印发《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建〔20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建〔2021〕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嘉兴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嘉建〔2023〕17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4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行为,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履职履责及标后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做好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附件:《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2月14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现行有效。



附件:

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行为,加强对施工管理人员的履职履责及标后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以下简称“关键岗位人员”),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管理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含分包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受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关键岗位人员的变更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招标工程自项目中标之日起(直接发包工程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且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所涉工程计划工期不得超出其相应执业证书的法定执业年龄。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变更的,应当由建设单位、工程中标施工或监理单位分别提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书面申请:

㈠关键岗位人员离开本单位的;

㈡非本单位原因导致工程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

㈢关键岗位人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暂停)上岗资格、建议吊销或吊销相关证书,或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㈣建设单位认为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工作存在严重失误,经整改后仍不能胜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

㈤其他具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情形。

第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或发生人身意外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为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安全,企业须增补相应的关键岗位人员。

第八条  变更或增补的关键岗位人员应具有原关键岗位人员相同专业的执业资格,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等相关条件不得低于对原关键岗位人员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变更或增补关键岗位人员的,应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其中分包工程项目经理变更应征得总承包单位同意),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新替换或增补的人员均应提供本单位聘用合同、社保证明以及执业资格和业绩证明。

变更关键岗位人员,应填写《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㈠离开本单位的,应提供原单位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新单位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㈡工程停止(或暂停3个月以上)建设或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未开工达3个月以上的,应出具书面证明,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盖章确认,并提供施工、监理日志等证明材料;

㈢原关键岗位人员被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供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处罚的证明材料;

㈣建设单位认为关键岗位人员不宜继续担任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提供其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关键岗位人员因患病或发生意外而需增补的,应填写《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增补申请表》(附表2),并出具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材料。

第十条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或增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经核准同意更换或增补的,应同时在相应的管理系统中办理变更、增补登记。

第十一条  原关键岗位人员能够重新上岗时,企业可提出已增补关键岗位人员的解除申请,填写《嘉兴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增补人员解除申请表》(附表3),并提供原关键岗位人员能够重新上岗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变更、增补或解除增补关键岗位人员的,或存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或(四)项的情形导致原关键岗位人员实际无法履职的,记责任企业市场不良行为一次。

上述情形所涉关键岗位人员自更换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任何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职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来源: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