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0]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扶持和发展国家福利事业,现对我省发行的“齐鲁风采”电脑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
营业税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收
营业税;对代销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一)对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有奖募捐发行收入,应按照鲁地税发[1999]93号文件的规定,在机构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注站和销售点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
个人所得税
(一)对个人经营投注站和销售点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l万元的,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全额征收
个人所得税。
200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