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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发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发

金医保发〔2019〕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金医保发〔2022〕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中心,市区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医用耗材加成

  从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我市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和经批准按照公立医院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和相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的医保定点开展住院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简称:参公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解决。市县医疗保障中心要及时按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并同步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和指导监督

  各级医保、卫健和财政等部门要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的指导监督,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通过宣传栏、广告屏张贴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医务人员、导医等工作人员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尊重患者知情权。

  三、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市区公立医院和参公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2019年1-12月医用耗材加成收入情况书面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和市财政局。

  市医保局 联系人:应林烨,联系电话:83470221

  市卫健委 联系人:陈文禹,联系电话:82469893

  市财政局 联系人:石家卉,联系电话:82466283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金华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7日



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19-12-17  来源:市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37号)文件精神,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医保发〔2019〕号),自2019年12月31日24时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全部公立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机构)和经批准参公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用耗材实行“零差率”销售,高值医用耗材销售价格按采购价格执行。

  二、补偿方式

  公立医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财政适当补助等方式解决。

  三、医保支付政策

  市、县医疗保障中心按规定调整医保支付标准并同步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贾小峰(电话:83470207)

来源:金华市医疗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