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05〕10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华能浙江分公司、华电浙江分公司、国华浙江分公司、大唐乌沙山电厂: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发改能源〔2005〕1690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全面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真执行项目核准文件的各项建设要求,严格检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情况。要严格执行招投标法,严格审查各参建单位资质条件,防范参建单位擅自分包、转包工程。要切实加强现场施工管理,协调各参建单位现场作业关系,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参建单位,要坚决清理出施工现场。
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供应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项目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前,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检测,查验相关质量文件,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或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坚决不准使用或者安装。
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工程质量安全和事故隐患自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特别要对涉及人身、设备和建筑安全的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措施以及施工过程的质量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重点检查。各单位不得违法转包所承揽的工程项目,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四、各级发展改革、建设、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重点加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前期准备和核准程序有关工作,全面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核准文件的情况和工程建设质量及落实安全措施的总体情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相关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依法加强对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查处;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监督检查各电力企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省发改委、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电监会杭州电监办在年底前将联合组织对在建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建设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电监会杭州电监办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