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9〕6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商务发〔2022〕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公布2023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商务发〔2023〕7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快商务信用建设应用,提升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着力营造“人人都上信用网、事事都查信用分”的良好信用环境,现就全省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行业信用平台建设应用
浙江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是省厅打造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平台,平台网址:xy.zcom.gov.cn,为全省600万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信用档案,数据覆盖浙江在册企业80%以上,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8个门类、90个大类,380个中类,850多个小类,整合信用信息条数3500万,其中失信被执行企业2万家,活跃网站4万家,网店数量400万家,独立电商5千家,电商商品条数1.7亿,数据量在全国同类平台中处于领先地位。为支撑商务基础业务工作,平台定期整合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等数据,并开发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定制化目标企业信用监测、预付卡发卡企业信用公示等功能,后期将依托政务钉钉,定点定向推送行业主体失信信息,各地和各业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相应功能使用。同时,要合力做好平台的宣传推广工作,借助“诚信宣传月”、大型展会等活动,积极向社会搞好推介,逐步提高平台的覆盖面和知名度。要高度重视平台的协同应用工作,围绕业务系统信息化改造升级,推动信用平台与业务监管系统的深度融合,在底层搞好业务数据、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着力构建业务与信用互为补充、互为支撑的新型监管体系。
二、抓好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
要依据《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等多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要求,加大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逐步带动和形成信用治理的闭环。一是加强日常性应用。各级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结果作为相关事项的参考。目前,省厅正在推进信用结果在权力事项平台应用工作,完成后,各级将会在省政府权力运行系统中直接获取办事对象的信用状况。二是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各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守信红名单,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激励。同时,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结合实际研究探索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的激励措施,不断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三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主体,各级可以依法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将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或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加强现场检查,督促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各级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提高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成本。
三、积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场领域应用
商务主管部门既是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综合经济部门,又是国内贸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促进行业内各类主体创新发展、规范行业营商环境是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公开公示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积极推动信用结果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应用。要加强市场化信用信息的归集,推动各地(各单位)建设的市场化信用平台、行业协会平台与浙江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不断扩大公众服务平台信用数据来源,为政府监管应用打好基础。要积极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加强相关协调对接,鼓励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大型流通节点企业等各类主体,在交易风险防控和供应链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不断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氛围。
四、把握有关要求
一是依法实施。信用应用涉及相关法律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自觉克服自由裁量、变向干扰、标准不一等问题,严禁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真正发挥好信用作用。二是及时沟通。要加强对信用应用情况的掌握,工作中产生的典型信用应用案例,请及时搞好收集,并报送省厅商贸运行处,省厅将多渠道开展共享,提升信用应用的效果。三是强化考核。建立完善商务信用建设应用工作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评价体系,督促各级抓好工作贯彻落实,真正让信用信息查询、信用结果应用变成日常管理的常态。省厅已将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纳入全省商务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请各地认真执行。
有关要求,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目标及考核体系表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5月28日
附件
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目标及考核体系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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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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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 体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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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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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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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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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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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开设的账号100%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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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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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省厅商贸运行处搞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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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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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领域企业在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认领率每年提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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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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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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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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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年均查询数量不低于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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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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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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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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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融合对接率每年提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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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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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业务系统建设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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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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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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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主管部门权力事项中的信用信息应用100%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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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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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商贸运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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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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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分配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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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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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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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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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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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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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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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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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等级评定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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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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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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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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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管理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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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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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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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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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活动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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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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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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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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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领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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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搞好市场化平台与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大型平台性企业100%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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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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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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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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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各地行业协会平台与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搞好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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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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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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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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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规要求,各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公开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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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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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厅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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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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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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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行业领域黑红名单制度落实,依据法律法规搞好黑红名单主体认定,并及时归集报送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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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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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厅各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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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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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出台黑红名单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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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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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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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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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建设,本地政府部门之间及时共享产生的黑红名单信息,并依法落实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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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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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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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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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诚信宣传月”活动开展,举办活动场次、内容达到商务部要求,本地诚信营商环境逐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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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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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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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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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报送信用应用的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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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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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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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关于推动信用在商务领域应用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5-29 信息来源:厅办公室
一、背景和意义
一是加强信用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2014年,国务院又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向和内容。信用应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是不是真用,用的成效如何,直接决定信用体系建设质量的高低。因此,在当前信用工作基础逐渐完备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信用的应用提出相应的要求。
二是加强信用应用是贯彻落实法律法规的要求。2017年,浙江省人大颁布了《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于2018 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首部有关信用信息管理使用的地方性法规,其中对信用信息的类型、归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提出对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原决定的行政处罚信息,但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除外;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信息;不履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等,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档案,明确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可以就相关联事项采取相应监管措施,为信用信息的使用提供了法律支撑。
三是加强信用应用是构建现代流通治理体系的需要。信用是现代流通秩序治理的新手段,依托信用可以重塑重构治理架构,提升社会自治、政企共治能力,推动社会经济秩序持续稳定向好。当前,商务领域失信违约问题时有发生,市场主体不讲信用、不守诚信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投机取巧、牟取暴利等失信行为屡禁不绝;交易对手之间互不信任现象还比较突出,市场上缺乏公示交易对手经营守信状况的权威机构,也没有明确有效的交易对手经营守信状况指标标示,陌生对手间形成有效交易的谈判时间、谈判成本较高,阻碍了人员、资金等要素的自由流动。这些问题,迫切需要用好信用工具,形成信用应用威慑,推动区域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二、有关依据
本文件的制定主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近年来国家部委及省级有关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应用。浙江省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是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框架下,浙江省商务厅承接的商务部试点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该项目对开展信用在政务领域及社会领域应用提供了硬件支撑。文件结合全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以及数字政府建设成果,对平台的使用提出相应应用要求。
二是明确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主要依据《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等多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的日常性应用,激励性应用、惩戒性应用提出要求,不断推开信用应用的路子,形成良好的用信氛围。
三是促进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场领域的应用。结合商务部门的职责,对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加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等方面提出要求,鼓励市场主体使用各类信用信息,不断拓展信用应用的“朋友圈”。
四是明确有关要求。对信用应用应把握的政策法规、重点问题、制约因素提出相应要求,进一步推动信用结果应用落实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