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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
2009-01-22 鄂劳社发〔2009〕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省本级现行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131号规定,继续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职工名册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职工名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职工名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对职工名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劳动用工秩序,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高度,切实推动这项制度的全面建立和实施。

二、依法规范职工名册的内容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劳动者不论用工形式、合同期限和职工身份类别,都必须纳入职工名册范围,进行登记。

职工名册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基本信息。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名称、单位类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号码、社会保险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经济类型、登记注册地、经营地址、是否劳务派遣企业、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方式(见附件一)。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职工基本信息应包含以下内容:姓名、性别、户口性质、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见附件二)。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信息。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本单位自身管理需要增加信息,但不能减少。

三、加强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年检和日常巡查时,应将用人单位职工名册作为必检内容。用人单位接受劳动保障年检和检查时,必须按要求提供职工名册。用人单位首次提供职工名册时,应提供全员职工名册,以后年度提供时,只须提供人员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职工增减情况及职工基本信息变动情况);职工基本信息无变化的,实行零报告。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提供职工名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四、逐步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台帐和数据库

各地要采取在当地劳动保障门户网站上提供职工名册制式表格,供用人单位下载等方式,为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名册样式;要采取主动收集或单位报送(直接报送、邮寄报送和网络报送)等方式,全面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建立本地区用人单位用工台账,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本地区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

五、认真组织实施职工名册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职工名册制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明确人员,规范程序,加强配合,使职工名册制度与其他相关工作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要充分发挥职工名册制度的作用,定期将辖区内劳动用工信息与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有针对性地改进和加强相关管理工作,并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掌握用人单位用工总体情况,为制定劳动保障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职工名册制度的通知》(鄂劳社发[2008]22号)停止执行。

附件(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