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5号)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2015年4月1日前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2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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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依据理由 |
1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外贸企业出口销售免征防洪基础建设资金的批复 吉地税征字〔1996〕95号 |
1996/5/14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2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水利基金办关于防洪资金征收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1〕70号 |
1999/5/18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3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6〕116号 |
2006/10/20 |
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 |
4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吉地税发〔2007〕102号 |
2007/8/20 |
主要内容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要求。 |
5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收取税务登记证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8〕107号 |
2008/10/7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6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展重点税源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9〕98号 |
2009/10/20 |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
7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131号 |
2009/8/21 |
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 |
8 |
2000/7/24 |
依据的法律、法规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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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4/8/19 |
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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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008/12/29 |
政策执行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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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9/2/10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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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8/3/27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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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8/11/28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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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9/5/21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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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00/1/1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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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00/12/15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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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03/6/13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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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04/1/7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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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04/3/12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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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04/6/7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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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04/12/29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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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005/12/27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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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006/3/16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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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006/3/29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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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2006/6/2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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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007/3/21 |
越权解释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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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2006/3/7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28 |
2010/12/30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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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计字〔1998〕272号 |
1998/9/29 |
新法实施,原规定废止。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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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 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失效或废止条款 |
1 |
2003/11/12 |
1.《通知》第一条、第二条有关邮电通信行业使用地税发票的规定废止; 2. 《通知》第八条废止,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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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08/11/24 |
1.《方案》第一条及附件中有关邮电通信业推广税控盘的规定废止;2.《方案》第一条第(一)项中“我省从事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及转让无形资产等行业的纳税人均须推广应用税控盘”废止,修改为“对新设立的应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照自愿原则购买使用税控装置;对税控装置用户使用期限已满的税控装置,不能继续使用的,按照自愿原则购买更换新的机具。” 3. 《方案》第二条第(二)项中“纳税人领购税控盘同时领取《税控盘用户注册登记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和《税控盘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废止,修改为“领取《税控装置用户注册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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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09/2/5 |
《通知》第三条第(一)项“有关开票限额变更即时生效由县(市、区)局审批”事项废止,修改为“加强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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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009/2/20 |
《办法》第二条有关为邮电通信业提供税控装置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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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10/5/12 |
《方案》第二条第(二)项行业类别中有关邮政业、电信业的规定废止;《方案》第二条第(三)项有关邮政业快递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废止;《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有关邮电通信业发票开票软件修改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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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010/11/1 |
《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有关邮电通信业的规定废止;《公告》第二条第(三)项有关邮政业快递业务使用通用手工发票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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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011/3/4 |
第九条第一款 “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此经营额、所得额可以为预估数)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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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08/4/8 |
第七条关于法院判决计税依据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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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09/7/8 |
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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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993/2/7 |
第六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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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007/6/20 |
附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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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008/2/3 |
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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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008/2/26 |
第一、二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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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009/1/21 |
第一、二、三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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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010/3/4 |
第一、二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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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2010/7/16 |
第一、二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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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2000/9/14 |
“我省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暂确定为30%”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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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2000/10/19 |
“目前,我省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860元;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暂按每月800元标准在税前扣除,请认真参照执行。”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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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002/12/24 |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暂定为20%,请一并贯彻执行。”的规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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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06/8/8 |
第一、三、四、五条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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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2008/12/25 |
“对于个人转让虚拟货币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主管地税机关不能准确核算其财产原值和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可按转让财产收入的2%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