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
甬政发〔201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深化殡葬改革,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殡葬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精神,现就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的实施,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加快推动我市绿色殡葬发展,树立文明丧葬新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应坚持下列原则:一是面向全民、均等共享原则;二是政府责任、财力保障原则;三是属地管理、扎实推进原则;四是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原则;五是深化改革、文明治丧原则。
二、惠民殡葬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本地殡仪馆遗体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
1.具有宁波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甬部队现役军人;
3.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并在宁波市及各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项目
1.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停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4项。
2.墓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入葬本行政区域生态墓地墓位、骨灰存放处格位的建设基本费用。
3.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上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外,再免费提供骨灰盒1只。
4.上述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由通过确认的殡葬服务单位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
(三)申请程序
1.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实施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丧事主办者)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分别向当地已通过惠民殡葬政策确认的殡仪馆、生态墓地或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殡仪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和《宁波市入葬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免费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亡者有效身份证明(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亡者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亡者为重点救助对象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颁发(出具)的有效证(书)件或证明。亡者为在甬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为驻甬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亡者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与在甬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县(市)区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各地殡仪馆和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分别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免费项目和标准免除相关费用。所需费用由上述单位向当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结。
(四)殡葬服务单位的确认
具体承担惠民殡葬政策服务任务的殡仪馆和生态墓地、骨灰存放处等殡葬服务单位的确认,由县(市)区民政、发改(物价)、财政等部门共同确定,其中各区还须报市级相关部门核准。确认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政策保障和经费结算标准
1.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并纳入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市财政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惠民殡葬经费给予一定补助。
2.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殡仪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以市发改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核准为依据;墓葬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具体由县(市)区发改(物价)、财政、民政等部门确定,其中各区还须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
三、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为基础,其他多种形式殡葬惠民政策为补充,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为目标的惠民殡葬服务保障制度,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惠民殡葬政策,倡导文明新风,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文明节俭丧葬的自觉性。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教育培训,强化依法管理和日常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要规范惠民殡葬服务价格,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民政、发改、财政等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行风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殡葬服务。
惠民殡葬政策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各县(市)区及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惠民殡葬政策实施办法。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