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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及替代发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及替代发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商〔2007〕3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物价局、电力(业)局,各省统调电厂,省电力公司:

  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促进我省节能降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03号)要求,经商杭州电监办,现将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及替代发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

  关停的统调火电机组和全厂关停的地方公用燃煤电厂(以下统称“关停小火电机组”)可进行发电量指标转让。

  关停小火电机组向省统调脱硫燃煤机组转让的发电量指标,可按降价前的上网电价(脱硫机组含脱硫加价)执行,具体需报省物价局审核确认。

  二、统调脱硫燃煤机组替代发电价格

  (一)统调脱硫燃煤机组替代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替代发电价格(含脱硫加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无法协商一致的,也可实行市场竞价。

  (二)替代发电市场竞价的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电费结算

  (一)省电力公司按省物价局确认的转让价格和省级权限部门确定的替代发电结算电量向替代发电企业支付上网电费。

  (二)替代发电企业向被替代的发电企业按上述办法确定的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价格和替代发电价格的差价支付差额电费。

  四、执行期限

  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关停小火电机组享受发电量指标转让政策期间。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浙江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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