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浙价服〔2016〕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推进价格改革的要求和我省道路客运市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跨省、市道路班车上限运价详见附件,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下浮,但下浮不低于营运成本。
除农村道路客运外,市内跨县(市、区)道路班车上限运价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道路班车客运票价计算。票价=运价×计费里程+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每客票车辆通行费,其中:每客票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总额÷(核定座位数×50%),中小型、大型客车核定座位数分别按20、35座计算。
燃油附加费按《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完善跨省、市道路客运班车燃油附加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9〕121号)规定执行。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道路班车运价,由经营者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票价。鼓励经营者根据客流量和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灵活、差异化的票价。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客运票价管理制度,做好票价变动客运班线始发和到达地及各客运站之间的票价衔接协调工作。经营者发售、预售班车客票,至少提前15日在各售票窗口醒目位置、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具体票价。
四、各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监管,及时妥善处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投诉举报,发现价格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跨省、市道路班车运价表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月15日
附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跨省、市道路班车运价表
车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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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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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运价
(元/人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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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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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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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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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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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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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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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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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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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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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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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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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道路班车上限运价已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站务费。
2、计算运价的道路班车营运客车调整为普通、中级、高一级、高二级、高三级五个等级。计算运价的营运客车等级及车型分类具体按交通运输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3、卧铺客车上限运价按上述客车同等级上限运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