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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煤炭等27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煤炭等27种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2016-06-15 鄂土资发〔2016〕1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3号)等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煤矿、钒钛磁铁矿、金矿、高岭土、磷矿、铁、铜、铅、锌、稀土、钾盐、萤石、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石棉、石油、天然气、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27种矿产“三率”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二、新建或改扩建煤矿、钒钛磁铁矿、金矿、高岭土、磷矿、铁、铜、铅、锌、稀土、钾盐、萤石、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石棉、石油、天然气、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三率”设计指标应达到《公告》的要求。

三、已建煤矿、钒钛磁铁矿、金矿、高岭土、磷矿、铁、铜、铅、锌、稀土、钾盐、萤石、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石棉、石油、天然气、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矿山要在两年内达到《公告》的要求。对达不到指标要求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不予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延续等登记审批。

四、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要通过检查、抽查等方式,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以上27个矿种符合《公告》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上报省厅,省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符合和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请各有关国土资源局将《公告》转发至辖区内有关矿山企业。



附件:(请自行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查看)

1.国土资源部关于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 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3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四川攀西钒钛磁铁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 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6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高岭土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 (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8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29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磷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30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铁、铜、铅、锌、稀土、钾盐和萤石等矿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3年第21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锰、铬、铝土矿、钨、钼、硫铁矿、石墨和石 棉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4年第31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油气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  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年第16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镍、锡、锑、石膏和滑石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 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15 年第30号)
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