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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金市建建〔202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金华开发区、金华双龙风景旅游区建设局,市质安总站,市招投标与造价管理站:


为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提升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我局制定了《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金华市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试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wps

2.金华市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试行办法.wps

3.金华市建筑工地班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docx

4.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试行办法.docx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30日



附件1


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促进我市在建工程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行为,应用到评优评先、信用评价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等市场管理的活动。

本试行办法所称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工作。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等情况的日常监管;对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落实、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不到位、恶意欠薪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进行联动管理。

四、“两场”联动的具体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挂“黄”牌一次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1-3分:

1.在相关重大社会活动、应对突发事件或抗击自然灾害等过程中消极应付,被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质量、安全隐患明显,且整改不力的。

3.因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被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4.在欠薪纠纷处理中不配合相关部门或经人社部门确认存在处理不力而引发群访事件的。

5.“班前会议”“浙里建”等重点工作不落实,且整改不力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挂“红”牌一次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3-6分,该项目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1.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或在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市场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被设区市(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一般以下建筑安全、质量事故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3.除质量安全事故外,因违法被行政处罚的。

4.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被县市(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同一项目一年内违反两起以上前款1-5项规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信用扣分6分,从业人员信用扣除10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1-2月,该项目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1.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

2.同一项目一年内违反两起以上前款1-5项规定的。

(四)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信用扣分12分,从业人员信用扣分20分,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6月,该企业及所有在金项目12个月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所有在金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五)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信用扣分20分,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6-12个月,该企业及所有在金项目24个月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杯,所有在金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五、同一事项涉及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多项扣分标准的,按照最高的标准执行,不作累计扣分。

六、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从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网站公告之日起计算。

七、有关行业协会定期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八、依据本试行办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事先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申辩权利。

九、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采集本区域发生的本试行办法第四条的情况,并及时上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联动管理决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十、建设单位因质量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而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的情况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把履职不到位等责任问题通报建设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

十一、其它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联动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十二、本试行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试行办法


为有效遏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促进项目参建主体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在建工程项目。

二、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是指为强化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对存有严重现实危险、严重违章作业或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等行为的,在建设工地相应区域悬挂黄牌或红牌予以警示的制度。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红黄警示牌(附件1)的制作、悬挂、摘牌等工作。

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红黄牌警示制度,认真对照红黄牌判定标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办理红黄牌挂牌手续,并在工地主要出入口悬挂警示牌。

五、红黄牌警示时间为警示牌悬挂之日至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办理摘牌手续为止。

六、建设工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挂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许可证承诺事项的;

(二)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不良市场行为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的;

(四)建筑架子工、电工、电焊工和起重机械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编制或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批,或未按专项方案实施、验收的;

(六)起重机械未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的;

(七)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八)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整改通知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九)施工现场存在附件3情况,以及其他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十)存在其他符合悬挂黄牌事项的。

七、建设工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挂红牌警示,责令停工整改:

(一)黄牌警示期间未组织整改、未整改到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二)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的、擅自修改调整论证后的专项方案、未按论证后的专项方案实施、验收的;

(四)施工现场存在附件4情况,以及其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五)存在其他符合悬挂红牌事项的。

八、悬挂红黄警示牌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后向相关部门提出摘牌申请(附件5)。相关部门收到摘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挂牌项目进行复查,经复查具备摘牌条件的,办理警示牌摘牌手续(附件6)。

九、建设工地被黄牌警示的,除进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作业外,该隐患部位严禁其他施工作业;同时按照《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约谈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建设工地被红牌警示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全面排查整改;按照《金华市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约谈施工单位主要领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受到二次以上黄牌警示或受到红牌警示的,该项目不予推荐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十、本试行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一、基坑工程

1.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

2.基坑支护:基坑支护不符合方案要求。

二、脚手架工程

1.施工方案: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和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

2.脚手架主要搭设材料材质不符合要求。

3.脚手架搭设(安装):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

4.附着脚手架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

5.高处作业吊篮:吊篮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吊篮内作业人员超过2人;吊篮配重件未采用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

三、模板支撑架

1.施工方案: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等),搭设高度5m及以上工程施工,搭设跨度10m及以上工程施工,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工程施工,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2.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

3.模板及支架安装拆除:架体未按专项方案安装拆除。

四、施工用电

1.接地接零:未采用TN-S三相五线制系统。

2.配电系统:未采用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系统。

五、施工升降机

1.施工方案:未编制施工升降机安拆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装置: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起重量限制器不灵敏;未安装防坠器或防坠器不灵敏;未设置接地或接地不合格。

3.安装与拆除:未制定专项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

六、塔式起重机

1.施工方案:未编制塔机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

2.安全装置:安全装置不齐全或不失效;未设置接地或接地不合格。

3.附着:塔吊超过高度未按规定安装附墙装置。

4.结构:主要构件变形、锈蚀不符合要求;标准节连接螺栓松动;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5.安拆与使用:顶升、安拆附着过程中违章作业。

6.在塔机作业范围内搭设办公生活用房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七、起重吊装

1.起重设备:非常规起重设备吊装无专项施工方案。

2.起重吊装: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八、其他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九、混凝土结构工程

1.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加水。

2.基础主体结构质量抽查发现3起以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十、扬尘治理

1.工地出入口门前五包未落实;

2.现场扬尘控制措施失效的。




附件4

一、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二、脚手架工程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18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悬挑脚手架悬挑长度超过3m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三、模板支撑架

1.施工方案: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工程施工,搭设跨度18m及以上工程施工,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工程施工,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2.承重支撑体系: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四、塔式起重机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论证。

五、起重吊装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论证;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经论证。

六、其他工程

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未进行专家论证。

七、混凝土结构工程

1.伪造试验资料或试验检测原始数据。

2.桩基检测出现三类及以下等级桩。

3.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值,并经设计单位复核仍不满足要求。






附件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红”“黄”警示牌摘牌申请表(范本)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挂牌类型

□“黄”牌警示

□“红”牌警示

摘牌申请


本工程存在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示制度》第   条第   款规定之内容已经整改完成,相关整改回复和照片等资料附后。本工程申请摘除□红□黄警示牌,请      予以复查。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项目经理、总监、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盖公章。

附件3


金华市建筑工地班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责任,有效提升建筑工地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防控能力,根据《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推广实施安全晨会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建筑工地班前会议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天或每工作班正式作业前召开的有关工作安排、质量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会议。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三、班前会议参加人员。以班组为单位组织班前会议,由班组长牵头,每天或每工作班进场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涉及危大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安全专监应参加班前会议;涉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作业的,除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安全专监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参加班前会议。

四、班前会议实施时段。自施工单位各工种作业人员进场之日起至各工种作业完成之日。如因天气、法定节假日等原因不能正常召开班前会议,施工单位应记录未开展原因,并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班前会议应于每天或每工作班进场作业前完成,会议时长原则上不短于3分钟。

五、班前会议召开流程:

(一)会前点名。各作业班组到指定地点集合、列队,班组长点名,专人录制视频,参加班前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应在影像资料中体现。项目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班前会议召开,确认作业班组人员出勤情况。

(二)班前检查。主要应做好“三查”工作,包括:

1.查仪容仪貌:检查工作服、工作鞋等穿戴情况;

2.查防护用品:检查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防护用品佩戴情况;

3.查身心状况:检查上岗人员身心状况,排查不宜进场的作业人员。对排查出的不宜进场作业人员要有管理措施,安排帮扶人员和顶岗人员。

(三)工作安排。根据施工项目部布置的工作任务,明确本作业班组当天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及工作位置,将分工明确到每名作业人员。

(四)质量要求。结合工作任务,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管控要求,分析可能出现的质量常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

(五)安全警示。班组长应将当天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对当天工作任务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不安全因素等提出警示,布置预防措施;对作业环境、危险源情况、职业防护、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交底,并提出明确要求。

六、监理单位应每日检查施工单位班前会议开展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应将班前会议签到、交底内容同步录入“浙里建”施工、监理安全日志。

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以以监督小组为单位建立线上交流群。施工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入群,每日班前会议结束后一小时内负责将视频上传至线上交流群。

八、施工单位应建立班前会议台账,由专人负责在每次班前会议后及时收集会议的视频、签到以及交底内容,确保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九、班前会议台账可与安全技术资料统一归档管理,交底记录、照片、视频等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视频资料存储期限不少于1个月,其他资料应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十、有分包单位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班前会议资料并归档。

十一、建设单位应切实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每月对班前会议的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十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企业班前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执法的主要内容,将企业班前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质量安全等检查的必检内容。

十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每月对所监管的项目班前会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四、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班前会议制度,并按制度执行的;

(二)是否有班前会议台账并按规定归档的;

(三)是否按要求上传班前会议视频的;

(四)班前会议有无弄虚作假的;

(五)按规定应该参加班前会议的人员是否参加;

(六)“浙里建”施工、监理安全日志是否按要求录入班前会议相关内容的。

十五、违反前条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黄牌”警示。

十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被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生前款行为的,直接给予“黄牌”警示。

十七、在一年内两次被“黄牌”警示的,则直接给予“红牌”警示,并列入重点监管项目目录。

十八、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工地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有效遏制重大伤亡事故,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人员出入口配置实名制考勤设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系统应在项目开工前安装完成,并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

(二)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通过人脸识别、二代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和虹膜识别等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并应符合《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考勤预警管理办法》要求。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出入口、土方开挖、钢筋安装、高大模板支撑架搭设、材料加工与吊装、试块制作、班前会议等重点区域部位。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出整个重点区域部位的最合理位置,能最大限度显示场容场貌、重大危险源和工程施工状况。

视频监控设备应该为带云平台功能的球形摄像机,可接入行业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监管系统,视频影像应当清晰可见。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

(二)建筑面积在5万~10平方米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5个;

(三)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8个。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制定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方案及完成初始设备安装,并随工程进度的推进逐步增减满足需要的监控设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应安装起重机械运行监控设备。运行监控设备应满足以下功能:

(一)能监控记录机械设备运行状态;

(二)能设定机械设备限制作业区域;

(三)能实时采集运行数据;

(四)数据能无线传输到管理平台;

(五)能自动分析、预警和提示运行数据。当运行监控设备发出预警信息时,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对预警信息进行处置;

(六)司机室应设置智能识别系统,由施工现场安全员录入司机信息。

安装在起重机械上的运行监控设备的安拆应与机械设备的安拆同时进行。起重机械检测机构应把运行监控系统安装情况作为检测内容。

五、扬尘监测设备应实现联网信息化管理。运行监控设备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一)能实时采集运行数据;

(二)数据能无线传输到管理平台;

(三)能自动分析、预警和提示运行数据。

当运行监控设备发出预警信息时,现场专管理人员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采取除尘措施。

六、建筑工地应使用“浙里建”系统进行施工过程管控,参建单位应为项目管理人员申请账号并配置相应权限。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使用“浙里建”系统进行编写工程日志等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日志应包括班前会议等现场监管等重要内容,并上传相应文字、图像、视频等影像资料。如因天气等原因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项目各方主体应使用“浙里建工程造价管控”录入项目造价信息、工程款支付信息,申报或审核变更签证、项目结算等,并确保填报内容及时、准确、真实。

七、信息化系统不得随意关闭,设备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当及时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更换设备。设备故障应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设备管理台账,派专人负责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管理记录可采用文字、照片、视频等形式保存,视频资料存储期限不少于1个月,其他资料应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分包单位的信息化管理记录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并归档。信息化管理记录未经许可,不得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传播。

九、建设单位应每月检查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信息化管理落实情况。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对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行。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每月对所管辖的项目信息化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汇总。

十、违反本试行办法,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黄牌”警示。

(一)信息化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又未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设备故障未及时排除的;

(二)实名制考勤系统因非设备原因未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或数据未及时同步的;

(三)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要求进行考勤的;

(四)未按要求设置视频监控、机械设备监控系统的;

(五)视频监控、机械设备监控系统临时拆除后未及时恢复的;

(六)未按规定建立设备管理台账并存储的;

(七)施工、监理单位日常检查记录,安全日志未按规定上传“浙里建”系统的。

十一、建筑工地未按本试行办法被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型行为的,给予“黄牌”警示。

十二、本试行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试行办法自2023年3月1之日起施行。






关于《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2-01   来源:市建设局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有效联动,提升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金华市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

二、重点内容解读

(一)《金华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简明问答

1.“两场”联动的含义是什么?

答:“两场”指的是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行为,应用到评优评先、信用评价及建设工程招投标资格等市场管理的活动。

2.哪个部门负责“两场”联动管理?

答: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工作。

3.哪些情况下要进行“两场”联动?

答:主要有以下5种情况:

(1)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挂“黄”牌一次的或存在质量、安全责任不落实的,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质量、安全隐患明显且整改不力等情形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扣1-3分。

(2)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挂“红”牌一次的或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或在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市场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且情节严重的,被设区市(含)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情形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扣3-6分,该项目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3)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或存在其他违规情形的,视情节严重,对相关企业信用扣6分,从业人员信用扣10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复核,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1-2月,该项目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4)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相关企业信用扣12分,从业人员信用扣20分,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3-6月,该企业及所有在金项目12个月不得参与任何评优评先,所有在金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5)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对相关企业信用扣20分,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6-12个月,该企业及所有在金项目24个月不得参加任何评优评杯,所有在金的项目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4.如何确定相关企业列入“金华市建筑市场慎用企业名单”的起算时间?

答:从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网站公告之日起计算。

5.集中教育培训有何要求?

答:由有关行业协会定期组织相关责任人员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6.“两场”联动上报流程及公布方式是什么?

答: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本区域发生的“两场”联动情况,并及时上报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联动管理决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金华市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简明问答

1.“红”“黄”牌警示管理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施工现场“红”“黄”牌警示管理是指为强化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和差异化管理,对存有严重现实危险、严重违章作业或对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等行为的,在建设工地相应区域悬挂黄牌或红牌予以警示的制度。

2.“红”“黄”牌警示管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在建工程项目。

3.“红”“黄”牌警示管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照“红”“黄”牌判定标准,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办理“红”“黄”牌挂牌手续,并在工地主要出入口悬挂警示牌。“红”“黄”牌警示时间为警示牌悬挂之日至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办理摘牌手续为止。

4.哪些情况下挂“黄”牌警示?

答:建设工地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施工许可证承诺事项,存在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不良市场行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到岗履职等10种违规行为之一的,挂“黄”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5.哪些情况下挂“红”牌警示?

答:建设工地存在“黄”牌警示期间未组织整改、未整改到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任职资格,或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5种违规行为之一的,挂“红”牌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6.被悬挂“红”“黄”警示牌后,应如何办理摘牌手续?

答:悬挂“红”“黄”警示牌的建设工地,施工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确认后向相关部门提出摘牌申请。相关部门收到摘牌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到挂牌项目进行复查,经复查具备摘牌条件的,办理警示牌摘牌手续。

7.被“红”“黄”牌警示后,相关企业及人员会受到什么影响?

答:建设工地被“黄”牌警示的,除进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作业外,该隐患部位严禁其他施工作业;同时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约谈施工单位分管领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建设工地被“红”牌警示的,施工单位对项目全面排查整改;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约谈施工单位主要领导,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查处。

受到二次以上“黄”牌警示或受到“红”牌警示的,该项目不予推荐评优评先并纳入重点监管项目库,相关责任人员参加质量、安全集中教育培训。

(三)《金华市建筑工地班前会议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简明问答

1.建筑工地班前会议的含义是什么?

答:建筑工地班前会议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于每天或每工作班正式作业前召开的有关工作安排、质量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会议。

2.《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3.参加班前会议的人员主要有哪些,组织方式是怎样的?

答:以班组为单位组织班前会议,由班组长牵头,每天或每工作班进场作业人员均应参加。涉及危大工程作业的,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安全专监应参加班前会议;涉及超过一定规模危大作业的,除施工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安全员和安全专监外,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也应参加班前会议。

4.班前会议实施时段和时长有何要求?

答:自施工单位各工种作业人员进场之日起至各工种作业完成之日。如因天气、法定节假日等原因不能正常召开班前会议,施工单位应记录未开展原因,并向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班前会议应于每天或每工作班进场作业前完成,会议时长原则上不短于3分钟。

5.班前会议具体流程如何?

答:主要包含5个步骤:

(1)会前点名。各作业班组到指定地点集合、列队,班组长点名。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班前会议召开,确认作业班组人员出勤情况。

(2)班前检查。主要做好“三查”工作:查仪容仪貌、查防护用品、查身心状况。

(3)工作安排。根据施工项目部布置的工作任务,明确本作业班组当天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及工作位置,将分工明确到每名作业人员。

(4)质量要求。结合工作任务,针对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管控要求,分析可能出现的质量常见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

(5)安全警示。班组长将当天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对当天工作任务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不安全因素等提出警示,布置预防措施;对作业环境、危险源情况、职业防护、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交底,并提出明确要求。

6.班前会议台账建立有何要求?

答:施工单位建立班前会议台账,由专人负责在每次班前会议后及时收集会议的视频、签到、以及交底内容,确保资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班前会议台账可与安全技术资料统一归档管理,交底记录、照片、视频等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视频资料存储期限不少于1个月,其他资料应保存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有分包单位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汇总班前会议资料并归档。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班前会议监督检查方式、核查次数、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怎样的?

答: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每月对所监管的项目班前会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核查,核查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建立班前会议制度,并按制度执行;是否有班前会议台账并按规定归档;是否按要求上传班前会议视频;班前会议有无弄虚作假等6项内容。

8.违反《实施细则》的项目将被如何处理?

答: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由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黄”牌警示;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生前款行为的,直接给予“黄”牌警示;在一年内两次被“黄”牌警示的,则直接给予“红”牌警示,并列入重点监管项目目录。

(四)《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内容简明问答

1.《试行办法》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2.信息化管理主要包含哪些系统或设备?

答:主要包括实名制考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起重机械运行监控设备、扬尘监测设备、“浙里建”系统等。

3.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信息化管理有何具体要求?

答: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实名制考勤系统进行实名制管理。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人员出入口配置实名制考勤设备,施工现场实名制考勤系统应在项目开工前安装完成,并应按规定接入金华市建筑施工现场实名制考核平台。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应通过人脸识别、二代身份证识别、指纹识别和虹膜识别等设备进行身份确认。

4.视频监控系统需覆盖的重点区域部位、视频监控数量及功能有何要求?

答:视频监控应覆盖工地出入口、土方开挖、钢筋安装、高大模板支撑架搭设、材料加工与吊装、试块制作、班前会议等重点区域部位。安装位置应选取能反映出整个重点区域部位的最合理位置,能最大限度显示场容场貌、重大危险源和工程施工状况。

视频监控设备应该为带云平台功能的球形摄像机,可接入行业主管部门智慧工地监管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要求: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建筑面积在5万~10平方米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5个;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监控点数量不应少于8个。

5.起重机械运行监控设备的安装及功能有何要求?

答: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应安装起重机械运行监控设备。运行监控设备应满足监控记录机械设备运行状态、设定机械设备限制作业区域、实时采集运行数据等6项功能。

6.扬尘监测设备应满足哪些要求?

答:扬尘监测设备应实现联网信息化管理,同时满足实时采集运行数据,数据无线传输到管理平台,自动分析、预警和提示运行数据等功能要求。

7.“浙里建”系统应用主要有哪些规定?

建筑工地应使用“浙里建”系统进行施工过程管控,参建单位应为项目管理人员申请账号并配置相应权限。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使用“浙里建”系统进行编写工程日志等施工过程管理,工程日志应包括班前会议等现场监管等重要内容,并上传相应文字、图像、视频等影像资料。如因天气等原因停工的应及时报告属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项目各方主体应使用“浙里建工程造价管控”录入项目造价信息、工程款支付信息,申报或审核变更签证、项目结算等,并确保填报内容及时、准确、真实。

8.违反《试行办法》的项目将被如何处理?

答:违反《试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黄”牌警示;违反《试行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型行为的,直接给予“黄”牌警示。

三、实施日期

以上4个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吴军峰

联系电话:0579-82464626


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