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省局意见第二条、第五条“和车船使用税”的内容;省局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省局意见第二条、第五条“和车船使用税”的内容;省局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各地、市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印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再补充明确如下:
一、国家机关改为企业的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应按经费来源确定征、免房产税。由财政部门拨付行政经费(包括差额补助)的免税;不由财政部门拨付行政经费的征税。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事业单位等免税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这些单位分配给干部、职工的宿舍。
上述免税单位举办的生产经营企业,应照章征税。
三、房产税应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在一个地、市行政区域内跨越两个和两个以上县、区的,其纳税地点由地、市税务局确定。
河北省税务局
1986年12月10日
【以下为之前版本】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检发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与《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车船使用税实施办法》一并贯彻执行。对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再补充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