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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评审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评审办法》的通知
常建〔2016〕1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类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常住建〔2024〕180号规定,需修改


各辖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建筑业企业多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根据常州市实际,制定《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评审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评审办法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4日


附件

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工程建设各方质量意识,激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多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优质工程奖 “扬子杯”评选办法》的通知》 ( 苏建规字〔2015〕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为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金龙杯”)。

第三条  “金龙杯”每年评选一次。凡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竣工验收备案后投入使用且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房屋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电力等建设工程以及装饰装修、机电安装、钢结构等专业工程均可参加评选。

“金龙杯”评选申报以自愿为原则。总承包单位申报“金龙杯”的,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以参建单位名义共同申报。总承包单位不申报的,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可就专业工程单独申报。

第四条  评选(审)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原则,严格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评奖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获奖工程总量原则上不超过90项,每年根据竣工项目数量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金龙杯”评选管理工作,成立“金龙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受理、检查、推荐等具体评审工作。核查工作完成后,相关行业协会将拟推荐项目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七条  “金龙杯”评选(审)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参与审查的专家从市“金龙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工作实行评审委员会成员与现场核查成员相对分开的原则。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八条  实行“金龙杯”预申报制度。凡未预申报的项目,不得参与评审。

(一)预申报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拟争创市“金龙杯”及以上奖项的项目。

(二)预申报办法及要求

1.新开工项目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三月内由承建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行业协会预申报;

2.市区(天宁、钟楼)项目由承建单位直接向市行业协会预申报,各辖市区项目由各地行业协会汇总后每月向市行业协会报送;

3.市行业协会每季度汇总、分类报送“金龙杯”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三)预申报材料

填写《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预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2.创优专项实施方案。

第九条  拟进入评审程序的申报项目除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手续完备,文件资料齐全;

2.工程设计(含安装、装饰装修)合理,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有关验收标准、规范,在本市处于较高水平;

4.申报工程在施工中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5.申报项目未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6.房屋建筑工程必须获评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7.房屋建筑工程需获得市级或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文明工地);

8.申报时限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一年内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条  获得“常州市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及工程施工中积极开展土建(安装)特色做法、“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施工工法研究和QC小组活动等的优先参评;

第十一条  申报“金龙杯”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有关材料作为申报资料附件;群体建筑可由多家施工单位以建设单位名义联合申报,但每家完成建筑面积应达到或超过总面积的25%。专业承包单位单独申报的,工程项目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且总承包单位明确不再申报“金龙杯”。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的二次装修工程,由主要承建单位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金龙杯”的主要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等施工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或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机电设备安装为主或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

3.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且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

2.完成的专业工程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的10%及其以上或≥500万元。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金龙杯”评审程序

1.各相关行业协会发出“金龙杯”评审申报通知。

2.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协会和施工企业,按本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3.市相关行业协会受理申报资料,并负责初审,符合条件的,列入核查范围。

4.各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并由核查组提交书面核查报告,提出推荐工程名单。

5.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核查报告和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对“金龙杯”的审定实行票决制,具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超过投票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审定结果在市城乡建设局等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市城乡建设局和市相关行业协会每年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获奖工程,向主要承、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颁发奖状和获奖证书,并作为相关人员创优业绩予以认定。

“金龙杯”奖励对象为获奖项目,以及获奖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参与人员。

市、辖市(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可结合具体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纪  律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参与、负责受理、推荐、检查、评审工作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凡因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等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核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发生群体性投诉等情况的,市城乡建设局、市相关行业协会将组织调查,经核实后有权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

第十七条  申报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的工程由评审委员会在已获“金龙杯”项目中按省申报条件择优推荐。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 “金龙杯”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见每年度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常州市城乡建设局在本办法颁布之日前颁发的与 “金龙杯”评选相关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预申报表



附件

常州市优质工程奖“金龙杯”预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  章)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与造价


结构形式和层次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创建目标

□ 金龙杯□ 扬子杯□ 国优□ 鲁班奖

计划申报时间


主申报单位


项目经理/手机



参建单位


项目经理/手机



参建单位


项目经理/手机



监理单位


总监/手机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手机



工程概况

(可附页)



项目所在地建筑(行)业协会意见




(盖章)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