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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金市建〔2022〕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金市建〔2023〕7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严格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



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生活环境,根据《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与保护原则

1.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并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城市绿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审慎认定、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公布

(一)认定、公布程序

1.金华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

市、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成熟一批认定一批的原则,提出辖区内新增永久性绿地名单,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并将拟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名单向社会公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永久性绿地一经认定并公布,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新认定的永久性绿地四至边界处设立界桩,在永久性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绿线四至边界、认定时间、养护管理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同时对新设立永久性绿地的相关基础信息登记建档,并将永久性绿地矢量数据提供给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各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认定范围和条件

1.永久性绿地从已建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中认定。

2.永久性绿地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城市、县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城市绿地;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3)四至边界明确,绿地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一万平方米;

(4)绿地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和公共服务功能;

(5)绿地养护管理水平较高,有明确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充足的养护资金和完善的绿化养护管理制度。

四、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  

(一)日常养护管理

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绿化管养和巡查制度,明确养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开展各类养护管理工作;发现破坏永久性绿地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开展监督考核和业务指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永久性绿地的调整、占用

1.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2.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的移植和砍伐

禁止擅自移植和砍伐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对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进行移植或砍伐申请:

1.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

2.严重影响居民通风、采光、通行或者居住安全的;

3.威胁人身安全、交通安全、防洪安全或者电力、通讯等管线安全的;

4.严重影响其他树木生长、抚育的;

5.树木发生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应当优先移植树木;无法移植树木或无移植价值的,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在原地或者就近补植树木,并保证成活。因条件限制无法补植或者补植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永久性绿地内的古树名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处置

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通知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按相关规定报告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砍伐树木或者临时占用绿地的,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五)禁止行为

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

2.挖土取石、倾倒废水;

3.擅自搭设棚架、开垦种植;

4.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和绿化设施;

5.未经养护责任人委托修剪花草树木,采集枝条、花朵、果实、种子等;

6.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关于《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2-10-17  来源:市建设局  
为全面做好我市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我市制定了《金华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本规定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市城市绿化工作的不断推进,永久性绿地划定和保护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亟需颁布相应的文件来规范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了划定范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理顺了认定流程、细化了管理内容,共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永久性绿地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3.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确定的工作流程和条件范围。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认定工作,市本级的永久性绿地统一由金华市人民政府认定。认定后要求立牌、登记、建档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各县、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更新本辖区永久性绿地名录,并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久性绿地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以下城市绿地中确定:公园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区域绿地和需要永久性保护的其他绿地。

4.明确了永久性绿地保护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申报、保护和管理工作。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日常绿化管养和巡查制度,明确养护责任,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进行管养;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协助调查。

5.明确了永久性绿地的调整、占用。

除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省级以上重大公共建设、突发事件应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永久性绿地的使用性质、绿地面积和绿线四至边界。

6.明确了涉及永久性绿地的建设程序。

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永久性绿地内进行的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树木移植、砍伐的管理要求。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8.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应急工作的管理要求。因抢险救灾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等,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永久性绿地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涉及临时占用永久性绿地、砍伐树木的应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9.明确了永久性绿地内禁止行为。

禁止倾倒废弃物、焚烧垃圾、挖土取石、倾倒废水、擅自搭设棚架、开垦种植、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等绿化和绿化设施、未经养护责任人许可修剪花草树木,采集枝条、花朵、果实、种子等及其他毁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10.明确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明确了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3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许春福

联系电话:0579-82301589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7日 

来源: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