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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10〕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新闻出版局: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结合我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

                                                                                                                                                       二○一○年一月二日



江苏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根据原国家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通讯社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职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使用事业编制的新闻出版行业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四)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新闻出版单位,不适用本意见。

二、岗位类别、名称及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名称,使用干部人事管理部门聘用(聘任、任命)的职务名称。我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3.根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和管理岗位最高等级职员的设置。

4.承担领导职责的内设机构管理岗位规格、职数,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职数确定;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岗位设置,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5.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20%。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1.专业技术岗位共分为13个等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为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为五至七级;中级岗位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2.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中,编辑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审一级岗位、编审二级岗位、编审三级岗位、编审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副编审(技术副编审、校对副编审、管理副编审,下同)一级岗位、副编审二级岗位、副编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技术编辑、管理编辑、一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编辑二级岗位、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技术助理编辑、助理管理编辑、二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助理编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3.报社、通讯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编辑二级岗位、高级编辑三级岗位、高级编辑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主任编辑(主任记者、副译审、下同)一级岗位、主任编辑二级岗位、主任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编辑(记者、翻译,下同)一级岗位、编辑二级岗位、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翻译,下同)一级岗位,助理编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报社、通讯社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技术编辑岗位和校对岗位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技术副编审二级岗位、技术副编审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技术编辑二级岗位、技术编辑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下同)一级岗位、助理技术编辑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技术设计员(三级校对)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辅助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已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行业指导标准中明确的,按照相应规定确定;没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参照主系列岗位名称格式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最高等级及结构比例按照岗位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3.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工勤岗位设置一般不超过单位岗位总量的10%。

(四)特设岗位设置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因业务急需聘用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提出申请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2.特设岗位不受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原核准部门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程序确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一)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如下:

省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为:3:5:2;

市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为:2:5:3;

县(市、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为:1:3:6。

对重点出版单位可适当提高比例。

(三)全省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如下:

1.正高级占高级总量不超过30%;

2.副高级占高级总量不低于70%;

3.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4.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5.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6.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7.十三级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四)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专设的专任岗位,原则上在省属事业单位中设置,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设区的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中确需设置二级岗位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核准。

(六)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七)县(市、区)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岗位的基本条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必须符合新闻出版工作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的根本要求,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管理(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4.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5.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6.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级、四级职员岗位除满足基本年限要求以外,还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3.各地区、各部门以及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可根据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4.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条件,由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和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程序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按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四)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经单位设立的聘任委员会讨论,由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通过;

(五)组织实施。

六、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一)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省直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三)省各部门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四)市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五)县(市、区)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六)高等院校的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按院校隶属关系履行核准手续。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岗位设置程序和核准权限申请变更:

1.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设置岗位时,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自然减员、交流、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三)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五)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关于深化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六)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八)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新调入工作人员的聘用,应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并签订聘用合同。

(九)各地区、各相关主管部门、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八、组织实施

(一)岗位设置管理是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新闻出版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新闻出版事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改革。

(二)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和本系统新闻出版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新闻出版事业单位,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四)本指导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