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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财农〔2020〕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湖财法〔2022〕18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湖财法〔2023〕1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吴兴区、南浔区农业农村局,南太湖新区社发局:

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原《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14〕161号)、《美丽乡村专项资金(市校合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18〕309号)、《湖州市市级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财农〔2018〕302号)、《湖州市农家乐休闲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07〕243号)、《湖州市农村劳动力素质提升培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湖财农〔2018〕165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3日


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州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中共湖州市委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湖州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政办发〔2018〕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本级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进一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期限为2020-2022年。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安排使用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突出重点。提升财为政服务理念,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投向聚焦聚力市委、市政府乡村振兴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

(二)强化引导。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引导各区同向发力、联动发展,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产业。

(三)注重绩效。树立绩效理念,强化绩效管理,加大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公开透明。按照公正公开、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批复,办理资金分配拨付,监督预算执行,配合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实施项目进行绩效管理等;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项目储备、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下达任务清单(计划)、必要的项目验收等,组织开展具体项目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等。

第五条 各区根据市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具体项目遴选申报、区配套资金的安排,与区相关项目的有效衔接等,并进一步细化资金和项目管理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切实做好项目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农户、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各类组织和单位。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农业政策保障。

(一)农业产业发展。主要包括粮食功能区养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渔业绿色发展、三产整合发展、示范性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业科技水平提升、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农产品品牌与质量安全、有机肥生产与推广、其他现代农业发展重点工作等。

(二)农村人居环境。主要包括美丽乡村创建(精品村及示范乡镇、样板村)、村庄环境长效管理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运维、集体经济欠发达村扶持、市校合作项目、农家乐发展、其他人居环境奖补等。

(三)农业政策保障。主要包括动物防疫、农民培训、低收入农户发展、畜禽及其他动物无害化处理、政策性保险与农信担保、规模种粮、农机购置与农机报废、农业重大灾害及突发事件、其他农业政策保障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及下达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根据党委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政策意见、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市农业农村局任务清单(计划)发布情况、任务完成情况等,实行“因素法”分配和竞争性分配相结合。各支持方向奖补标准在政策意见中已明确的按政策意见执行,无具体奖补标准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制定各具体实施细则、评价标准或验收标准时体现。

“因素法”分配主要是按照美丽乡村创建情况、获奖(证)情况、配套及保障政策、受益人口(户数)、考核及绩效评价结果、“一事一议”等因素进行分配。

竞争性分配主要是通过竞争立项的方式,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相关项目的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布申报通知,确定分配原则、程序等,组织竞争性评审,评审结果商财政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第九条  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后下达任务清单(计划)文件,符合拨款条件后向市财政出具拨款联系单。市财政根据任务清单(计划)文件和拨款联系单,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达资金文件并拨付到各区财政,市直单位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各单位。

第十一条 各区要严格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项目单位或兑付到个人。



第四章 资金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采取项目申报方式获得的专项资金必须用于申报时所列的资金使用方向,涉企项目应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湖州市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平台)开展,包括申报、分配、执行等全过程应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各项目单位要按照立项批准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因项目实施条件、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确需调整的,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重新调整立项。项目实施完成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及时做好项目的台账资料并长期保存,以备查审。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调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区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安排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范围、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党纪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各级检查、审计、监督,存在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湖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