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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有关规定,现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未在签发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验登记而作废的,应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并缴回原件全部联次,已提供过的资料无需再次提供。
二、省内纳税人所持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纳税人应持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证明材料及留存的《外管证》原件,向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再次申请开具《外管证》。
三、省外纳税人和省内持国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的纳税人,出现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亦应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开具或再次申请开具《外管证》。
四、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