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3〕37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鄂自然资公告〔2023〕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及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鄂自然资公告〔2024〕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各有关矿山企业:
根据《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要求》,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从 2013 年度开始,矿山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矿山储量年报)以矿山为单元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内容应反映本年度矿山开采、开拓和生产性勘探等所及空间的地质、矿产资 源储量情况。经审批的矿山储量年报是矿业权年度检查、矿产资 源储量统计、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等的依据之一。
二、各地质勘查单位或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务必严格按照要求 编制 2013 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确保所提交报告成果的客观、真实、公正,并对成果的真实性负责。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针对 实地检测、报告编写等各个环节制定管理制度,明确参加人员条 件、工作规范和责任,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弄虚作假。
三、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储量管理,认真做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通过矿山实地核查检测,适时掌握矿山开发活动状况和储量动用消耗变化情况, 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矿山储量年报审查工作,矿山储量年报审查意见必须规范、准确、清晰,对达不到相应技术标准要求和不符合工作要求的矿山储量年报不予通过。
四、全省各持证矿山应按要求按季建立矿山储量台账和测制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地下矿山)或采掘工程平面图(露天矿山)。 对开采小型、零星分散乙类矿产的矿山可按半年建立矿山储量台账和测制井上下工程对照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
五、认真组织开展矿山储量年报的实地核查工作。市(州) 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的矿山储量年报,实地检查率不低于 30%; 对市(州)委托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查矿山储量年报的,县级审查的储量年报实地抽查率不低于 10%;省厅对全省储量年报实地抽查率不低于 5%。
六、加强矿山储量年报质量管理。对矿山储量年报编写质量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营 私舞弊、数据严重失实的报告编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自通报 之日起 2 年内不得参与储量年报编写。同时,书面告知地质勘查资质管理部门,建立不良纪录档案和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暂停 受理其所编制储量报告的评审备案。对在矿山储量年报审查中把 关不严、不胜任储量年报审查工作的国土资源局,其审查权上收一级或者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其他市(州)或县(市)负责审核。
七、2013 年度是我省以矿山为单元开始编制矿山储量年报的第一年。为了确保编制工作质量,采矿权人要在 2014 年 2 月底前完成并提交 2013 年度的矿山储量年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须在2014 年3 月底前完成所辖范围内的矿山储量年报的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储量年报及审查意见统一报省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