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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流转税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冀税一发[1994]15号    1994年2月3日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冀地税发〔2007〕55号规定,第九、十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第九、十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九、十条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
现将流转税业务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希即转知所属执行。
流转税业务问题解答(一)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略)
六、(略)
七、(略)
八、(略)
九、问: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跨市(地)、县(县级市)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我省建筑安装企业在省内承包移动工程,所承包的工程跨市(地)、县(县级市)的,回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十、问:原有的流转税减免政策是否继续执行?
答:从1994年1月1日起,流转税一律执行新的税收法规,减免税政策也按新的税收法规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十一、(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