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19〕1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建设技能强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办发〔2017〕44号)精神,激励我省技能人才成长和遴选培育“湖北工匠”,提升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水平和赛事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职业技能竞赛蓬勃开展,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技能人才保障和紧缺智力支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是指对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企业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主要包括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竞赛计划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所给予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湖北省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总额需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 举办、承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规定采取财政补助、主办单位出资、社会赞助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承办、参加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或列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年度竞赛计划的省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补助,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命题、裁判、督导及其他工作人员人员劳务费,办公费,场地租用费,材料损耗费,物流运输费,竞赛宣传费等。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参赛选手奖励。
(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集训基地、湖北省级集训基地项目补助,主要用于:
1.组织世界技能大赛全省选拔赛或选手集训期间的场地租赁,购置、租赁或维修设施设备,购买工具耗材,世赛技术文件翻译、专家命题和裁判执裁等费用。
2.选手、专家、教练、翻译等相关人员,在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选拔赛,及学习培训、外出交流、国家或省组织的集训期间的授课、生活补助、交通、住宿、服装等相关费用。
3.世界技能大赛相关活动的新闻宣传费用。
4.组织基地管理人员、后备选手、专家、教练等相关人员,赴国内或国外开展世界技能大赛观摩、交流等相关活动期间的生活补助、交通、住宿,及邀请国内外专家交流培训、往来交通住宿等费用。
(四)在世界技能大赛上取得金、银、铜牌及优胜奖,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和代表中国队参赛的选手、专家团队、集训基地奖励。
(五)补助资金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参赛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第六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
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3〕28号)《
世界技能大赛湖北省参赛管理暂行办法》(鄂人社规〔2016〕3号)《湖北省技能强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人社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世界技能大赛省级集训基地的认定、国家级集训基地的申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对经审核确认的集训基地纳入补助资金安排。
第八条 世界技能大赛选拔集训基地项目补助,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年度计划及项目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九条 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奖励,世界技能大赛选手、专家团队及集训基地奖励经费,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并及时将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十条 各地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加大对职业技能竞赛或世赛集训基地资金的投入力度,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拟补助、奖励对象违反竞赛管理规定,特别是在组织比赛、选拔、集训过程中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将不予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把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强对补助对象的指导与监督,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发挥补助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补助对象应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加强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科学统筹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自查,认真撰写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统计分析资金使用情况,并报所属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补助对象等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各地可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