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鄂人社函〔2019〕28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9月23日
湖北省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扩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 人社厅函〔2019〕83号)要求,拟于近期确定试点企业名录后在全省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范围
前期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4〕49号)要求已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优先推荐,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规模,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2.建立了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比照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3.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4.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监管人员;
5.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二、试点职业(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三、工作流程
(一)备案公布。省人社厅对按照《关于征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的通知》(鄂人社办函〔2019〕41号))要求提交试点申请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评估,按照择优遴选原则,确定一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将确定的试点企业报人社部备案后,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企业目录,资质有效期为3年,期满根据评估结果、企业意愿等决定是否准予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试点企业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评价。试点企业将本单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版见附件1)报省人社厅备案,并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技能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评价全过程接受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的质量督导。
(三)质量监查。省人社厅按照“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原则,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评估、现场督导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对企业评价全过程实行抽查检查,强化对评价质量的评估。
(四)结果备案。评价结束后,试点企业填写《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汇总表》(附件2)、《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3)报省人社厅备案。试点企业应在3年内妥善保管考生档案,实现全程留痕,确保责任可追溯。
(五)证书管理。对规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省鉴定中心对其评价结果予以认定,并统一编码规则、统一证书样式,由认定企业用印,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时间安排
(一)2019年10月,确定并公布首批试点企业目录。
(二)2019年11月至12月,组织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三)2020年1月起,试点工作阶段性总结。
五、有关要求
(一)省人社厅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备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建立试点企业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对违规失信、恶意竞争、管理失序的试点企业,省人社厅将移出目录,取消试点资质。对经规范认定、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的人员,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应待遇。
(二)省鉴定中心负责受理备案申请材料,指导试点企业制定工作方案、评价规范,为试点企业及其评价活动提供相关技术服务。负责企业职业技能登记认定的信息化工作。对评价过程实行质量督导,受理投诉举报并核实处理。
(三)试点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要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建立问题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超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连续2年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
(四)直接在人社部备案的试点央企子公司、分公司在我省备案参照本办法。
(五)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需自行组织开发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及题库,经省鉴定中心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六)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五个等级,试点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鉴定中心联系。
联系人:省人社厅职建处 毕娟
联系电话:027-86652685
省鉴定中心 陈晓爱
联系电话:027-87262379
附件1
试点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模版)
一、评价流程、职业(工种)名称、标准、试题、评价等级、人数等情况
二、评价方式、时间、地点安排(含理论、技能、业绩评审等)
三、评价现场情况
四、公示安排
五、组织机构
(一)内设评价机构
主任:
成员:
(二)考评组
职业(工种):
组长:
成员: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