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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滨人社字〔2020〕4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市属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精神,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握总体要求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各县(市、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公益性岗位“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加强部门横向协调,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为改革发展稳定作贡献。

二、科学设置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以县级及以下基层岗位为主,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岗位。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就业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岗位开发目录见附件1)。

三、明确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

  (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九)离校未就业的高校特困生;

(十)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

(十一)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在符合用人单位用工条件的前提下,公益性岗位依序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失业人员)。同一群体人员的安置顺序,依序按照家庭(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优先)、年龄(年龄大的优先)、登记失业时间(登记失业早的优先)三项因素确定。

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一年内接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四、规范开发聘用

公益性岗位开发聘用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开发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岗位开发聘用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形成制度化安排。如需补充开发岗位或缺岗人员的,可按规定自行补岗补员。开发聘用程序如下:

(一)岗位开发。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见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公益性岗位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核查),按照“因事设岗、按需定员”的原则,核定公益性岗位的种类和数量。

(二)岗位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注明用人单位拟聘用岗位的岗位名称和数量、招用条件、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内容。

(三)人员聘用。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并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持身份证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表》(见附件3)。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向用人单位推荐人选,搭建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对接平台。用人单位可通过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等方式招聘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面谈、走访、面试、考试等形式,结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推荐等情况,依据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确定岗位拟聘用人员。

(四)公示录用。用人单位将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对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保障在岗待遇

(一)对用人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就业补助资金、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列支,拨付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二)用人单位通过“山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网上办事大厅”,按季度申请社保、岗位补贴。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上传《公益性岗位社保、岗位补贴申请表》(见附件4)和银行代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单)。

(三)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岗位名称、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公益性岗位社保、岗位补贴拨付汇总表》(见附件5),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时间从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开始计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待遇依照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执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六、强化岗位管理

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日常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实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一)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委托第三方劳务派遣等方式聘用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终止聘用关系,即时退出公益性岗位,并从终止聘用关系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或有相关记录的;

2.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3.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工作的。

(三)用人单位需加强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对自然减员以及终止聘用关系等情况,应在减员及终止聘用关系后当月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并根据需求及时补岗。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自2020年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本辖区内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定期进行相关信息的核查比对,动态掌握相关情况。

(五)强化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监管。对安置非就业困难人员、虚报冒领骗取补贴、“吃空饷”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纠正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按规定收回相关补贴资金。

(六)建立公益性岗位期满人员退出服务机制。开展公益性岗位期满退出前就业援助服务。对距享受补贴期满不足半年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就业创业服务,帮助实现转岗就业;对补贴期满后转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可参照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三年。

七、建立公益性岗位归集和储备制度

建立公益性岗位归集和储备制度,用于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各县(市、区)可以归集或储备一批公益性岗位,专项用于安置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公共危机事件等特殊形势下出现的大规模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本市登记的“4050”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公共危机等公共事件中受到严重影响需要安置的就业困难群体。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岗位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调整标准,并为安置人员在岗期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年按照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八、建立重点就业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制度

(一)实行重点就业困难群体托底安置。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内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内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适龄贫困劳动力、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指女四十五周岁、男五十五周岁以上)进行摸底清查,开发托底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

(二)在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征集愿意承担社会责任并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用人单位开发托底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重点就业困难群体。在专项托底公益性岗位上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时实行排序机制。提供托底性安置岗位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录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对于没有就业意愿或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在系统内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信息。

九、建立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制度

(一)积极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扶贫任务或乡村振兴任务重的村(社区)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公益性岗位,参照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流程办理。乡村公益性岗位遵循公益性岗位政策总体要求,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在劳动年龄内、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和需要帮扶的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成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主要包括:乡村(社区)网格管理员,乡村水管员、护林员、护路员,绿化保洁,互助养老、互助托幼、互助助残、互助照料病患,乡村(社区)人社服务协理、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公共设施维护,乡村学校后勤保障以及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确定的可纳入乡村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三)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属于非全日制岗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乡镇、街道办事处指导村(社区)与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确定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加强在岗人员管理,防止福利化倾向。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并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每人每年按照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有关公益性岗位的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6号)贯彻执行。 

 

附件1.滨州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目录

附件2.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附件3.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表

附件4.公益性岗位社保、岗位补贴申请表

附件5.公益性岗位社保、岗位补贴拨付汇总表

附件6.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

附件7.乡村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滨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滨州市人民政府官网